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集体组织成员。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他人无权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此外,集体组织成员还需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此外,我国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城镇居民无法通过交易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原则便有例外,对于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城镇职工、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这四类人群不仅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还可以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
为保障我国农民享有稳定的居住生活基本场所,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客体是农民依照有关程序申请,经国家批准划拨,用于建造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宅基地除了居住属性外还具备家庭生活功能,所以宅基地不光是住宅所直接覆盖的地方,还包含附着于房屋的仓库、宅院等部分,统一构成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基本内容。
3.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
占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占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占有是用益物权权利项下包含的基本权能之一。
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长期保有房屋。我国采用“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和房屋已统为一体无法单独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只要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则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发生变动。(www.daowen.com)
收益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宅基地范围内的空闲土地从事种植,获得果蔬粮食可以自由支配,以达到收益的目的。
处分权,是指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依法转让其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人负有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宅基地政策的宗旨是保障农民居住条件,建造住宅是宅基地的基本用途。非经有权机关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任意变更宅基地的使用用途,非经法律许可,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买卖、租赁、互易等方式转让土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此禁止性义务,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并按法律规定面积在宅基地上建房。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实行“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申请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的行为,同时,任何人如果采用违法手段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使用,将被追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人负有保护本村公共利益和不妨碍邻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宅基地的时候,应保护农村公共利益,不得为私利而损害村里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处理村里相邻关系的基本宗旨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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