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的责任投资原则认为:对环境和社会友好的投资也影响投资绩效。欧盟推进CSR和SRI,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凝聚力和一体化而持续保护环境”,实现有竞争力的经济。这一逻辑是第四代SRI的逻辑,与把投资利益限定在财务回报的第三代有明显不同。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和欧盟等公共机构才认为有必要主动采取行动。对环境和社会友好的投资行为,已经不是依赖于每个投资者的自愿,而是应该对所有投资者都有所要求的“社会责任”。
联合国的责任投资原则认为:对环境和社会友好的投资也影响投资绩效。联合国为何要特意提倡这一原则?当然不是为了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运营业绩,而是与联合国一直追求的“更广泛的社会目标”相关联。欧盟推进CSR和SRI,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凝聚力和一体化而持续保护环境”,实现有竞争力的经济。也就是说,促进对环境和社会友好的投资,是为了建设更好的社会。这对投资者自身来说也是有利的,因为投资者也是生活、居住在同样的社会中。
对于投资来说,有利息和股票分红等直接的金钱利益,但并不仅仅是这些,还有间接的非金钱的利益。比如,生活在环境得到保护、失业有效减少、社会安定的富裕社会中就是非金钱利益。如果将投资利益的概念向后者扩展,对环境和社会友好的投资就是合理的。这一逻辑是第四代SRI的逻辑,与把投资利益限定在财务回报的第三代有明显不同。而且,这一逻辑不仅仅限于SRI这一特殊的投资领域,而是对所有的投资都成立。
但是,对于间接的利益,自己不努力也能够“搭便车”而获得;如果“搭便车”行为过多,间接的利益就会丧失。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和欧盟等公共机构才认为有必要主动采取行动。对环境和社会友好的投资行为,已经不是依赖于每个投资者的自愿,而是应该对所有投资者都有所要求的“社会责任”。(www.daowen.com)
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更加推进相关的制度建设。其中,有必要特别明确机构投资者和受托者责任的关系。受托者责任就是“被委托进行资金管理、运营的受托者,不仅仅是制度的参加者,也要为了受益者的利益而行动”的责任。那么,这里提到的对于受益者来说的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和与受托者的关系的修正等都是今后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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