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IASR发布了IFRIC解释指引第3号“排放权(emission rights)”,这是应对前面所提到的从2005年在欧盟开始的排放量交易。它与日本的不同,是将限额交易作为指南的前提。其内容简述如下:
最初分配的排放额度认定为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排放额度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的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政府补助金进行处理。该政府补助金作为初期的递延收益记入,排放额度在存续期间变更为收益。实际排放量产生的情况下,必须支付排放额度的义务被认为是负债(准备金)。这种负债,因为是从相应的排放额度中支付,在期末时可以排放额度的市场价格来计量。
但是,这类交易因为实际使用中结合了IAS第38号(无形资产),IAS第37号(准备金,或有债务及或有资产),IAS第20号(政府补助金的会计处理及政府援助信息披露)等准则,人们也指出它们相互间有矛盾,存在不匹配之处。2005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IASB第47次会议上,废止了解释指南第3号。同年9月召开的IASB第49次会议上,就关于排放量交易的会计处理新项目实施达成了合意。但是,该项目是从“为了对排放量交易进行切实的会计处理而对现行的IFRSs如何修订更好”的视角来进行讨论的,并不是将排放量交易作为对象来设定的单独的会计准则。
对于IASB来说,由于维持财务会计框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更为重要,所以在考虑排放量交易时,是在既定的框架中将其作为资产或负债哪个科目更合适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而从环境经营的视角来看,更看重会计处理的内容和方法等与这一制度的意图是否相符合。限额交易的排放额度,不是单纯的、可以出售的资产,而是允许排放的上限值,将实际排放量控制在这一范围内是企业的义务。所以,它是与义务相配套的资产。对于这种义务的执行状况,人们期待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理解的会计方法出现。同时,基准与信用的会计整合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些,都是今后围绕排放量交易的会计处理需要讨论的课题。
思考题(www.daowen.com)
1.作为环境关联信息披露手段的财务会计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限制?请分别给予说明。
2.关注现实中有环境负债的企业,并结合其相关的业务内容和最近的报道进行思考。阅读企业的财务报表,请确认其是否记入了环境负债。
3.如果将衡平法债务作为环境负债来看待,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有哪些优点?又有哪些不便之处?
4.在限额交易的排放量交易中,当排放额度被无偿分配时,如果将该排放额度作为资产记入,你认为会存在问题吗?如果不作为资产记入又会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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