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公布了实务指引第15号报告“关于排放量交易的会计处理试用方案”,并于2006年公布了修正版,显示了将来必要的会计处理,日本企业在实践中投资基准与信用项目或购入排放信用都是排放量交易的开始。在日本国内排放量交易制度真正实施之前,其作为在国内统一市场试行的一环,实行自主参加和国内信用综合的试行排放量交易方案。为了明确这个方案中必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对该方案进行了追加和修正,并于2009年公布了再次修改后的版本。
同样的处理将排放信用的取得分为两种情况:①只为与第三方交易而取得;②预见到企业自身未来使用而取得。取得的方法也分为两种:(a)从其他企业购入;(b)通过出资获得。我们通过区分来讨论其会计处理。
首先是①只为与第三方交易而取得的情况下,(a)从其他企业购入时,基本上与通常的商品购入作同样处理,将取得的成本以“库存资产”来处理;在期末,如果净售价低于购入时的价格,将净售价记入复式账簿,与购入时的价格差距作为当期费用。(b)通过出资获得的情况是指对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等投资,将取得排放信用作为投资目的,或伴随着投资而获得排放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在出资时点应依据金融产品会计准则以“投资有价证券”、“关联公司”、“投资资金”等形式进行会计处理。作为出资的结果而被分配到排放信用时,要将企业迄今为止所拥有的出资的账面价值中实际上已经赎回的部分的金额减去,作为排放信用取得成本。在作为出资后产生的利益分配而被接受的情况下,如果被认定为是原来的投资延续而不减少出资额的话,则可将分配得到的排放信用的时价记入收益中。像这样,由分配而获得的排放信用作为库存资产与(a)作同样处理。
今后,排放信用活跃的市场交易将不断规范,当企业将其作为金融投资而进行交易时,以交易作为目的的将被视为库存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不用净售价(可变现净值)而用市场价格计入期末的复式账簿,与购入成本的差额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其次是②企业预见到自身未来使用而取得的情况。这是企业在未来达成自主行动计划时,或在关于排放量削减的规制被强化时,企业以自身减排为目的而获得的排放信用。因为这些排放信用也有可能向第三方出售,所以获得时应记入资产,在充当企业自身的削减量时则记入费用。即(a)从其他企业购入的情况下,购入时记入“无形固定资产”或“其他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作折旧处理,在充当企业自身的减排量时,以“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的适当科目重新在费用中分类。向第三方销售则作为“无限固定资产”或“其他投资资产”销售处理。(b)通过出资获得的情况下,由出资获得的排放信用和①作同样处理;取得的排放信用的会计处理上和②中的(a)相同。(www.daowen.com)
以上摘要见表10-1。表中体现了排放量交易所具有的特点。在排放量交易试行方案中,企业从政府处无偿取得排放额度的情况下,在会计上不按交易处理。也就是说,无偿取得的排放额度不记入资产。另外,对已参加若干年度的减排方案如中途出让,因为是临时性的,则记入临时收入等账户名下,最终达成的目标与预期值在利益上作重新分类。东京都以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实务指引第15号报告为基础,于2010年公布了东京都关于排放量交易制度的会计处理“基本方案”。
表10-1 日本排放量交易的会计处理概要
出处:笔者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2006)“关于排放量交易的会计处理试行方案”(实务报告第15号)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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