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资产报废债务的会计准则”,2010年4月1日以后开始在业务年度中实行。这一准则是以将有形固定资产报废反映在未来的财务报表中为目的的。
所谓资产报废债务,指“购进、建设、开发或由经常使用而产生的有形固定资产,根据与该有形固定资产报废有关的法律或契约要求,而发生的法律上的债务及对其的遵守”。这里“法律上的债务及对其的遵守”还有一层含义,即在有形固定资产报废的债务之外的某有形固定资产。在其报废时,如其使用了法律认定的有害物质,也应该用特殊方法对其进行债务处理。
比如,为了防止石棉损害,厚生劳动省于2005年制定了石棉危害预防规则,在建筑物解体时要确认是否使用了石棉,如果使用了就有义务采取封闭或填埋等措施。像这样,企业拥有的有形固定资产如果使用了特定的有害物质,在资产报废时就有义务按照有害物质的报废方法进行处理。这样一来,企业将来为此要发生的支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现阶段就要考虑到有害物质报废债务的存在,这也包含在资产报废债务中。(www.daowen.com)
资产报废债务发生时记入负债,与之相对应的报废时的费用也记入负债,这将增加关联的有形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记入资产的报废费用,通过折旧可将其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作为费用进行分摊。同时,记入资产报废债务的金额是通过估算其资产报废需要的将来的现金流,按当前的价值进行折算来计算的。
没有资产报废债务的会计准则时,如果打算将其记入同样的负债,只能记入准备金项目。但是,因为准备金只能将其所在年度的费用金额记入负债,其支出预计在将来的总额究竟是多少,并不能表示出来。与之相对的资产报废债务,也包含此后年度里分摊的费用,最终记入报废费用的总金额中。因此,即使对当期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也可以说扩大了负债记入的范围。比如,东京电力公司在2009年度的决算中,就将原子能发电设备解体作为准备金记入5100亿日元债务,但在2010年度决算中并没有这笔准备金,而是以资产报废负债7919亿日元记入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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