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日本各地发现了因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土壤污染,日本政府于2002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律将土壤中所含的、有可能引起健康损害的物质如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镉、铅等重金属,PCB(Printed Circuit Board,印刷电路板)等25种物质规定为有害物质,在废除制造或使用特定有害物质的设施时,或者在已经判明由特定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土壤而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土壤所有者负有调查的义务。在调查结果明确污染超过规定基准值的情况下,要向都道府县知事说明“污染区域”并记录于台账。污染区域中如果有饮用地下水或有人随意进入时,都道府县知事应要求土地所有者或污染制造者采取污染消除措施。
如果接受污染消除等命令即认定其为环境负债的观点也有必要再讨论。当然,即使不接受命令,也应该自觉实施污染消除措施。另外,企业自身所有土壤污染已经明确时,也有必要检讨减值是否发生。日本2002年实施了“关于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准则”,2005年4月1日起,在企业年度业务中适用减值会计。(www.daowen.com)
所谓减值会计,是指固定资产的收益低于当初预期值时,为了使资产收回的可能性反映在账面价值金额中,临时减少账面价值金额的会计处理。[1]减值会计有“减值征兆”发生时,企业就需要检查。减值征兆,是从资产中产生的现金流持续为负值,资产回收的可能金额显著低下,资产的市场价值显著下降等。由于土壤污染的产生,对不动产的估值评价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也会增加,这也与回收的可能价格和市场价格下跌相关联。在有减值征兆的情况下,将由资产带来的未来现金流的总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果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充足,对是否认识到减值损失的判断是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是,也有因业务环境的恶化等而对未来现金流低估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壤污染造成净销售额也低于账面价值,则可认为是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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