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本现行的财务会计中,并不使用“环境负债”一词。在记入环境负债时,有必要估算其金额。例如,在争议中的事件根据其诉讼结果而决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也是这种情况。或有债务因为是不确定的债务,可以认定为负债,而不会记入费用。但是,其与财务影响的估算、金额和期间相关的指标等,要求必须在报表注释中披露。或有债务包括债务保证,处于争议事件中的、在现实中还没有发生的赔偿债务,其未来有可能成为企业业务负担的金额。
在日本现行的财务会计中,并不使用“环境负债”一词。如果有这类事实,就用现行的会计准则进行对应。“企业会计原则注解18”中关于准备金是这样说明的:未来特定的费用或损失,其发生起因是当期以前的事项、若发生的可能性高并对其金额能进行合理预估的情况下,将属于当期负担的金额作为当期费用或损失记入准备金,将该准备金的余额记入借贷对照表的负债或资产的部分。
比如,电力公司估算原子能发电设施未来将付出的解体费用,将其记入“原子能发电设施解体准备金”等科目。又比如发现土壤污染的情况下,估算出将来消除污染的费用,记入“土壤污染对策准备金”。
在记入环境负债时,有必要估算其金额。IAS第37号中认为其金额必须是对需要债务决算支出的最佳估算(IAS第37号第36项)。同时,企业也有不能控制的、发生在未来的不确定事项,因为这些事项未来是否会发生,会左右未来支出的或有债务。例如,在争议中的事件根据其诉讼结果而决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也是这种情况。或有债务因为是不确定的债务,可以认定为负债,而不会记入费用。但是,其与财务影响的估算、金额和期间相关的指标等,要求必须在报表注释中披露(IAS第37号第36项)。另外,IAS第37号还规定,基于过去发生的事项而成为现时义务,其将来的支出额在不能估算出可信赖金额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准备金,而要求作为或有债务记入(IAS第37号第10项)。(www.daowen.com)
日本财务报表规则第58条关于或有债务的规定如下:有或有债务的情况下,其内容和金额必须在注释中说明。或有债务包括债务保证,处于争议事件中的、在现实中还没有发生的赔偿债务,其未来有可能成为企业业务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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