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经为环境保护活动投入了多少成本?未来还会有多少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支出?这些信息的披露,都有可能有助于投资者评价企业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以及与环境相关联的风险的大小等。因此,建议认为环境成本应该披露。对此,ISAR在工作文件中也有如下陈述:
“成为当期费用的环境成本的金额,可分为营业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在对业务规模、内容以及与企业相关联的环境问题的类型等进行分析后,应该记入资产,同时注明环境成本的金额。而因为违反法律而产生的罚金、针对过去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第三方带来的伤害要给予的补偿等,都应该分别披露。作为异常的损益项目而被记入的环境成本也应该分别披露。”(UN,1999年,第24~25页,第46~50项要点。)另外,有必要对特定项目是否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进行判断,不仅其金额重要,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也应该认真考察。
在现行的日本的会计准则中,例如发生土壤污染等事项而临时支出的金额,巨大的净化费用成为负担的情况下,则是用说明损失内容的计算科目来分别进行披露。但是,在日本的财务会计里并不存在这样的规定,即将现实中分散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制造成本等科目中的多种多样的环境关联费用均以“环境成本”的名称进行汇总计入。因此,对环境成本总额进行注释的实务也无法进行。另外,在实践中进行这种汇总时,对环境成本如何共通化,也意味着信息披露的动向,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课题。例如,环境保护不是唯一的目的,经营效果的改善结果如果对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成本是否应包含在环境成本中?如果包含,应该有多少比例计入环境成本?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www.daowen.com)
关于这些还没有可以参考的规定。比如,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在“与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的会计准则”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是人工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及间接费用分摊等,为研究开发而消耗的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成本中”,“包含管理费用及当期制造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总额,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标注”。这些规定提供了研究开发目的的判定标准并成为对成本进行合计的要点,与是否将环境保护目的作为标准的环境成本来考虑的方法相类似。如果环境成本在投资决策中非常重要,则讨论这样的规定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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