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披露制度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欧美特别是在欧洲的关注度很高,但在日本还没有很好地推进。像这样的信息披露,意味着上市公司等成为制度对象的企业都应该将信息披露作为自身的义务。而且,由于这些也是投资者通常会看的文件,具有方便投资者决策的优点。因此,2010年以后,关于这方面的建议越来越多。
首先是在第11章中介绍的,以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为基础,2007年成立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于2010年发布了“气候变化报告框架”(CCRF)。这一框架虽然不具备强制力,但是提出了在企业年度报告书等向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书中报告气候变化信息时的基本框架。具体项目如表8-3所示,分为两个部分:战略分析和风险分析等定性分析,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定量分析。
表8-3 气候变化报告框架中所要求披露的项目
(www.daowen.com)
出处:CDSB,Climate Change Reporting Framework Edition 1.0,pp.19~22,2010,摘要。
2010年,还设立了由各国会计师团体和国际机构参加的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2011年公布了第一个讨论文稿。综合报告纠正了一直以来面向投资者的报告书的报告内容,要求不仅仅要报告财务、经济方面的信息,还要报告涉及社会、环境方面的信息。在日本,这种改变通常被认为是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环境保护活动内容和社会贡献活动内容即可。事实上,由IIRC提出的综合报告对此的要求并不是那么简单。
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仅是财务性资本,除了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外,还有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的支撑,同时,企业活动也会对这些因素产生影响,这是综合报告书的基本认识,并在报告事项的内容中进行说明。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为了通过多种要素来创造价值并维持企业发展。综合报告书的内容中,首先要说明企业的商业模式,说明企业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及其风险和机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说明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及为达成这一目标而采取的企业治理结构。然后,定量或定性地说明与企业战略目标所对应的业绩。最后,还要说明企业可能面临的机会和需要应对的问题。
这种综合报告的思考方法,今后能应用到何等程度、能发挥多少功能还是个未知数。由于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多样性,相应的问题也很多,很难制定适应多个企业的基准。但是,这预示了环境、社会信息披露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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