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房地产管理法》 第6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权限如下:
(一) 土地市场监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国务院行使土地行政工作的是曾经是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常设立国土资源部门,目前是重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和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监管
根据现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之后,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监管的是国务院农业农村部以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规划是房地产开发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 《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 建筑市场监管(www.daowen.com)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涵盖了房地产开发的各个方面。
(五) 商品房交易监管
对商品房交易监管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现房销售和预售房销售。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5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六) 物业服务监管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5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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