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托行为和信托财产——经济法学成果

信托行为和信托财产——经济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依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终止后,法院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上述规定说明属于受益人固有财产的是信托受益权,而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并没有对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等积极权利。

信托行为和信托财产——经济法学成果

(一) 信托行为

信托业务的分类的再思考——杨家才在2016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的讲话

信托行为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信托权利义务为目的,依法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信托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信托设立的要件

设立信托需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设立信托的实质要件有:其一,具有合法的信托当事人。其二,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中,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其三,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设立信托的形式要件要求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一般情况下,只要采用书面形式即可以设立信托,但是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对于公益信托,其设立还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信托的无效与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①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信托财产不能确定;③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 《信托法》 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④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⑤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信托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www.daowen.com)

(1) 信托的变更。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信托的解除。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可以接触信托的情形包括: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信托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①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依照上述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信托终止后,法院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二)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与其他财产相比较,信托财产具有以下独立性特征:

(1)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即固有财产) 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说明属于受益人固有财产的是信托受益权,而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并没有对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等积极权利。

(4) 信托财产的不得强制执行性。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违反上述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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