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托概述
1.信托的含义和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信托行为构成信托的基本要素。
首先,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是对受托人 “守信” 和“有能” 的充分信任,委托人难以作出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信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构受托人信任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次,信托以财产为前提。信托是以财产为前提的一种制度安排,没有确定的财产,信托便无法成立和生效。信托设立后,若信托财产发生灭失,信托也会因信托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
再次,信托以受托人为核心。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便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我国 《信托法》 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关于受托人权限、义务、权利和责任方面的规定。
最后,信托以委托人意愿为目的。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而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或实现其他特定目的以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是委托人创设信托的出发点,也是信托存在的价值所在。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所欲达成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除依据信托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适当的报酬外,受托人不能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信托与代理存在以下区别:①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而代理只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方当事人。②受托人的地位不同。信托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将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配置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名义所有权,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配置给受益人。信托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而代理中的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受托人具有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和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而代理中的代理人只能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且须受到被代理人的严格监督与控制。信托中的受托人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而代理中的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③委托人的地位不同。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原则上脱离信托关系,除委托人在委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只要信托目的没有实现,委托人不得撤销信托,即使委托人死亡,并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而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关系,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关系旋即终止。
信托与行纪的区别是:①法律构造不同。信托是将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这四项权能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配,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受托人承担,而在行纪中这四项权能均归属于委托人,虽然行纪人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纪行为,但是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②委托事务的处置不同。行纪中委托内容为代客买卖财物,而信托中委托事务更加广泛,不限于贸易活动。行纪人实施委托事务时,须服从委托人指示,委托人可以随时改变和撤销指示,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不得以高于委托人指示的价格买入物品,或低于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卖出物品。而在信托中,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的权限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和适宜的一切权限,且委托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行为。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同。除非信托文件中另有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委托人不得解除信托,因此信托适用于财产的长期管理,而行纪关系的解除和终止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行纪可能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因此行纪关系难以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
2.信托的分类
(1) 依据信托目的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中,委托人为了自己利益,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称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等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仅能为他益信托,而私益信托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www.daowen.com)
(2) 依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又称个别信托,是指受托人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独立地予以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单一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对一协商的结果。受托人可以通过设立不同的单一信托为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集合信托又称集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众多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中成一个整体予以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集合信托同时存在众多委托人和众多受益人。
3.信托的功能
(1) 财产管理功能。财产管理可以由代理、公司等制度实现,财产转移可以由赠与、遗赠、继承等制度实现,但与上述制度相比,信托的优势在财产存续的长期性、设立方式的多样化、信托财产的多元化、信托目的的自由化和使用领域的广泛化。
(2) 融通资金功能。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实现融通资金功能的重要途径。资产证券化就是用完全虚拟的证券方式代替各种有形资产,促进资产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现金流的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分割成若干单位向公众发行,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则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定数量的单位,从而成为受益人。投资人购买的单位遂成为其享有受益权的凭证,可以自由转让、流通和变现。
(3) 破产隔离功能。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信托关系一旦成立,所交付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而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使信托财产免于被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均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清算财产。
(二) 信托法概述
信托法是规范信托行为,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关系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也包括国家监督管理信托的机构对信托活动及信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信托法的体系包括信托基本法、信托业法和信托特别法。
信托基本法是规范和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信托法》 是我国的信托基本法。《信托法》 于2001年4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信托法》 共分七章,共7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和第七章附则。
信托业法是规范信托机构及其业务的法律规范。《信托法》 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目前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关法规,而是授权信托监管机构制定部门规章。信托机构分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受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业法的内容包括信托机构的性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和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等是我国的信托业法。
信托特别法是对特定信托事务的立法。一般的信托活动遵循信托基本法,而对于某些特定的信托活动,通常还需要加以特别的规范,比如对于企业年金信托,我国已制定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原中国银监会颁布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即是对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信托为业之受托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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