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学成果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矿产资源法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总称。根据 《宪法》 和 《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根据 《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为了规范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矿产资源法》 对开采行为作出以下强制性规定:①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及经济法学成果

各国矿业法规近期调整与变化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法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总称。狭义的矿产资源法是指 《矿产资源法》,广义的还包括 《煤炭法》 以及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等行政法规。

(一) 矿产资源权利制度

矿产资源权利包括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内容。

1.矿产资源所有权。根据 《宪法》 和 《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根据 《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 矿产资源的开采(www.daowen.com)

1.开采企业的设立和关闭。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③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④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3.矿区划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4.开采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开采强制性规定。为了规范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矿产资源法》 对开采行为作出以下强制性规定:①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④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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