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务会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税务会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税务会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地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影响。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包括免税、减税、起征点、税率差异、特殊规定等。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3.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性质的收入,有不同的征税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4.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转移福利的方法给予各种补贴,降低名义工资,从而减少计税基数,减少职工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

【例7-20】某公司经理杨某,2013年月工资为25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6000元。

若杨先生自己付房租,则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3500)×25%-1005]元=4370元。

若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19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000-3500)×25%-1005]元=2870元。

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1500元(4370-2870)(www.daowen.com)

同时,税法还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并且,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转换纳税人身份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外籍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例7-21】中国姑娘徐某2013年嫁给一位美国人,居住在上海,两人同在上海某外资企业工作。徐某月薪8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翻译工作,月收入10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徐某每月应纳所得税税额=(8000+10000-3500)元×25%-1005元=2620元。2014年1月徐某加入美国国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35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此时,徐某的应纳所得税税额=(8000+10000-3500-1300)元×25%-1005元=2295元。通过转换身份,徐某每月节税325元(2620-2295)。

3.巧设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很多人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规定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例7-22】某名牌大学邢教授2014年5月与深圳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邢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15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邢教授)支付讲课费7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邢教授按期到深圳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邢教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400元,实际支付讲课费54600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0元×(1-20%)×40%-7000元=15400元

支付讲课费=70000元-15400元=54600元

邢教授15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5000元,住宿费8000元,伙食费2000元,其他费用开支6000元。邢教授15天净收入为33600元。

返回后,邢教授一好友何先生来访。何先生是一位税务专家,他在审阅邢教授与该企业签订的讲课合同后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何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邢教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四)纳税筹划工作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

相对于自然科学财务管理技术来说,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2.纳税筹划的成本

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否则得不偿失,是没有意义的工作。

总而言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案例都可以说明,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不论是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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