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指南

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指南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纳税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的各项所得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

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指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纳税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同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则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税款的申报与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所得后或纳税年度终了后,应自行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自2006年1月1日起)。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有关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除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之外的其他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www.daowen.com)

(5)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上述4种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1)数据电文方式。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2)邮寄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直接申报纳税方式。直接申报纳税方式即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4)其他申报纳税方式。其他申报纳税方式即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如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二)源泉扣缴税款方式

1.源泉扣缴税款方式的含义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源泉扣缴税款方式也称代扣代缴纳税方式,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支付的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方式。这种方式,从税源上控制税款,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和逃税。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所称的“支付所得”,包括以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的所得;所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具体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

2.源泉扣缴税款方式的具体内容

(1)源泉扣缴的范围。它是指除个体工商户所得外的其他所有所得,具体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③劳务报酬所得;④稿酬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财产租赁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采取代扣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的各项所得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3)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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