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并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该账户核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预缴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后个人所得税的补缴和退回情况。
【例7-15】某个体工商户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上年度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确定本年各月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经核实,上年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20000元,本年实际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60000元。则该个体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各月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
各月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120000元÷12=10000元
(2)各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3)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1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60000
(4)全年1~12月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120000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借方与贷方的差额40000元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0000(www.daowen.com)
贷:银行存款 40000
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计算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反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情况。通过“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账户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入库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将“所得税费用”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以下举例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7-16】某个体工商户年度商品销售收入为90万元,销售成本为60万元,销售费用为8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为8000元。但该个体工商户成本费用支出不实,实行按收入核定征税,应税所得率为20%。则该个体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及账务处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900000元×20%=1800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80000元×35%-14750元=48250元
(1)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时:
借:所得税费用 48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250
(2)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250
贷:银行存款 4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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