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包括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作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作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www.daowen.com)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税来源地的判断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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