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纳税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认,我国税法上也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www.daowen.com)
(1)住所标准,即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判定为居民纳税人。这里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上述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即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我国税法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也判定为居民纳税人。这里的“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内1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因此,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办法征收。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源泉扣缴的,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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