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程的名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文件名即标明适用范围,不同于其他两个规程,而且在文内也没有其他程序参照适用的规定。可见,该规程能否参照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以外的程序更需分析确认。
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除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外,二审审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因此,二审审判在注意二审特殊性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该规程。而《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要求再审审判程序分别依照第一审审判程序和第二审审判程序审判的原则性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规程,于再审审判中应可参照适用。然而,该规程就一审普通程序证据调查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要求有区别,而两份规范性文件均为有约束力的司法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庭调查规程》是最新文件,而再审开庭的“具体规定”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文件,但毕竟后者是专门对再审程序作出的规定,在其效力尚存的情况下,再审的程序适用,首先应当适用“具体规定”。然而由于“具体规定”对于法庭调查的规定较为简略,而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按照一审或二审审判程序展开法庭调查时,则可参照适用《法庭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www.daowen.com)
《法庭调查规程》与“具体规定”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前者证据调查是围绕定罪与量刑进行全面调查,而后者仅围绕案件中可能“确有错误”的问题(即争议问题)展开调查;第二,前者证据调查方式是针对指控事实全面举证质证,而后者则主要针对“新证据”及有异议的原审证据进行调查;第三,因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及程序提起的不同主体,再审调查的具体程序和顺序与一审普通程序有一定区别。如因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申诉而提起再审的案件,法庭调查将围绕经申诉审查程序审查的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申诉进行,作为审理对象的“诉”以及证据调查顺序与一审普通程序不同。就上述问题,再审案件的证据调查不适用《法庭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但《法庭调查规程》全面规定了刑事审判法庭调查的原则与规范,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法庭证据调查应遵循的原则,开庭程序和讯问、发问程序,出庭作证程序,举证、质证程序,认证规则。这些原则和规范,除不符合再审要求与“具体规定”相冲突的以外,于再审案件的证据调查中均可参照适用。如法庭调查应遵循“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等原则,调查当事人及证人等人证以及其他证据举证、质证的方法,合议庭认证的规则等,目前均可于再审审判中参照适用。而在司法刑事审判实务中参照适用这些规定,有利于丰富完善再审审判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满足再审“庭审实质化”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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