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准备法则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准备法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一起合同诈骗上诉审的庭前会议中,一审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故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辩护人坚持继续作无罪辩护,并在庭前会议中提交了新证据3份,用以证明被告人无法履行合同系为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由此可见,二审庭前会议对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平台作用和程序准备价值。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准备法则

前文已经述及,庭前会议庭审证据调查重要之准备阶段,二审亦然。二审庭审证据调查主要奉行争点调查模式,那么,庭前的证据调查准备工作就相当重要,而相关准备工作的完成主要依赖于二审庭前会议。但从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情况来看,二审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况可谓相当不理想,其实际适用率(详见表19-1)比一审更低,实践中,法官几乎不愿意在二审前召开庭前会议。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二审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是采用书面审,实务中二审的开庭率普遍不高,[6]由于二审普遍不开庭,自然也就不可能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是开庭审理的准备程序,不开庭自然无须召开庭前会议;另一方面,二审法官在庭前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较多,一审判决书、庭审笔录、抗诉书或上诉状等都构成了二审法官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信息来源,这就导致二审法官习惯于通过研析案卷了解案情、通过一审裁判文书与上诉(抗诉)状来整理争点,[7]并降低了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来了解案情、整理争点的积极性。

表19-1 成都市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庭前会议的召开数量及比例(以实质化审理案件作为统计依据)

但是,虽然二审的庭审争点较一审更为明显,但庭前会议的召开对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而言,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平台作用和准备程序的价值:

(1)控辩双方可能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新事实,这使得召开二审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开示新证据,整理证据、归纳新争点,仍属必要。我国二审司法实务对于新证据的提出时间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允许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即在追求实体真实和查明犯罪真相的价值观引导下,为保证裁判的正确、公正性,我国采用“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模式。但鉴于“新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可能产生重要影响,[8]故原则上应当要求一审控辩双方所提交的“新证据”在庭前到案,并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展示;提交新证据的一方应当说明新证据的具体名称、来源以及拟证明的对象和内容,并征求对方的意见,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据整理后归纳本案新争点。例如,在一起合同诈骗上诉审的庭前会议中,一审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故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辩护人坚持继续作无罪辩护,并在庭前会议中提交了新证据3份,用以证明被告人无法履行合同系为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基于此,法官在庭前会议中要求控辩双方重新梳理证据并陈述相关意见,并确定3份新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优先举示,作为调查之重点,确保庭审集中审理争点、焦点。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在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需要先行召开庭前会议解决。《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对于这三种情形,二审法院原则上都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双方意见。(www.daowen.com)

对于“排非”事项,二审庭前会议仍可适用《庭前会议规程》中确立的“合意排非”+“两步走”的模式,在法庭主持下先由控辩双方协商。辩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若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控方撤回该证据或者辩方撤回“排非”申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置:其一,对于第一种情形,即一审对当事人等“排非”申请漏查、漏判的,属于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认为可能涉嫌非法取证的,为保护被告人的审级利益及上诉权,应当将全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其二,对于后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决定在庭审中启动排非程序,在庭审调查环节解决“排非”事项。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在后两种情形下,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转向为庭审排非预先做好准备和安排。

(3)控辩双方可能在二审申请通知人证出庭,对此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确定新的人证出庭名单。庭审实质化改革对于人证出庭问题始终坚持的是“应出尽出”的原则,但因二审程序属于救济程序,虽然仍应当坚持庭审实质化改革对于人证“应出必出”的调查原则,但其人证出庭条件显然不可能与一审完全雷同,但具体哪些人证应当在二审中出庭,在条件把握上不能仅限于控辩双方有异议,而必须重点考量人证出庭的必要性,程序上则需要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发表意见后确定二审出庭人证名单。

由此可见,二审庭前会议对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平台作用和程序准备价值。借助于二审庭前会议,一方面,法庭可以完成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中断二审庭审的程序性事项预先进行处置;另一方面,法庭可以借助二审庭前会议对新证据进行证据展示、证据整理并归纳新争点,为庭审证据调查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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