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二审案件争点调查模式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二审案件争点调查模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即使二审法院对案件启动全面审理,在上诉或抗诉对象之外审理事实,仍然可能实行争点审或焦点审。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因而实务中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几乎可以涵盖一审审理的所有案件类型。二审死刑案件实行全面调查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防范冤案错案、慎用死刑这一价值出发点。除死刑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原则上实行争点调查模式,即二审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二审案件争点调查模式

该种模式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依据,认为在二审的证据调查中,应当以争点为标准确立其证据调查之范围。[4]虽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但全面审理不等于在庭审中对全部在案证据一一进行重新举证、质证。从诉讼法理上讲,一案不二审、一事不再理,对于一审法院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审理认定且双方并无争议的证据,二审程序实际上无须再进行重新举证、质证,而应当将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的重点集中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以及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案件争点调查模式。客观地讲,案件争点调查模式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争点审、焦点审,这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和走向是一致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控制庭审节奏、节省庭审时间,实现庭审效率。应当说,在我国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案件争点调查模式是为法官所普遍采用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模式。

对于上述两种证据调查模式的价值选择与判断,并不宜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处理,而应当在具体评估、权衡、考量不同的因素后再作选择:

第一,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与程序上的全面审理原则的关系来审视。有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面审理原则,那么,在庭审证据调查时也应当贯彻该原则,对在案证据实行全面调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正确,因为,所谓全面审理原则,指的是二审的审判对象可以覆盖一审审理和判决的所有事项,即原审的所有裁判事项都构成二审的审判对象。因此,法理上、程序上的全面审理原则,所指向者系审判对象,而非证据调查之对象。亦因此,即使二审法院决定对案件实行全面审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对一审的全部在案证据进行重新调查。由此可见,全面调查模式与全面审理原则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实务中奉行的争点调查模式与全面审理原则之间亦并无冲突、抵牾之处。同时,全面审理原则所强调者,乃二审之审理对象和范围,不受上诉或抗诉对象之限制,而不意味着一旦启动全面审理,则必须将整个一审判决全部推倒重来、重新审理。实际上,全面审理仍以二审法官对一审裁判事项的公正性存疑为前提,即使二审法官对案件启动全面审理,实务中仍是以其存疑的裁判事项中的争点或焦点问题作为其审理重点,而不可能面面俱到,甚至完全推倒重来。换言之,即使二审法院对案件启动全面审理,在上诉或抗诉对象之外审理事实,仍然可能实行争点审或焦点审。

第二,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的关系来观察。一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和本质是庭审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殆无疑问。但同时,由于现实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一审庭审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改革,并不能真正做到在庭审中对所有证据的调查皆贯彻实质化,而只能根据“详略得当”的资源分配原则,对其中的重要(关键)证据、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实质化调查。从性质上讲,虽然二审程序的构造与功能与一审不同,但审判资源的有限性仍然持续作用于二审,并制约甚至锁定了二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同样只能是争点审、焦点审及其实质化,区别仅仅在于二审的争点、焦点可能与一审不同。例如,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新事实。正是基于上述分析,二审庭审证据调查不可能以全面调查或详细调查模式为原则,只能是以争点调查模式为原则。这也是当前实务中普遍采用争点调查模式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三,从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与案件类型的关系来分析。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因而实务中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几乎可以涵盖一审审理的所有案件类型。对于二审的案件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二审最具特殊性的案件类型无疑是死刑案件,之所以称其为最特殊的案件,是因为死刑案件的审理需要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因而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的实质化程度和要求较之一般刑事案件更高,换言之,死刑审判程序(包括二审程序)对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求更高,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正是根据二审程序的实质化程度和要求,我们可以将二审案件分为死刑案件和其他案件,分别采用不同的证据调查模式,具体而言:(www.daowen.com)

(1)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实行全面调查模式。死刑案件本身属于罪行特别严重和刑罚特别严厉的案件,刑罚一旦执行便不可逆转,因而,刑事政策上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要求程序上对死刑案件秉持最慎重、最严格的态度。为确保死刑案件判决的正确性,慎重适用死刑,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二审程序上应当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证据调查上则奉行详细调查模式,对于所有在案证据,不论控辩双方是否存在争议,亦不论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争议,都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重新举示与质证。二审死刑案件实行全面调查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防范冤案错案、慎用死刑这一价值出发点。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立法者通过两次审判来反复确认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同时彰显判决的慎重性。

(2)对死刑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主要实行争点调查模式。除死刑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原则上实行争点调查模式,即二审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调查。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的争点、焦点可能与一审相同,系一审控辩双方针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进而将一审中的争点问题“拖入”二审继续成为争点。当然,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的争点,也可能是一个全新的争点,如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新事实等。但无论如何,二审的有效审理应当建立在一审庭审充分实质化审理的基础之上,保证并强化一审程序的事实调查功能,尊重一审所认定的且控辩双方无争议的裁判事项,在此基础上,二审充分审理争议点和新事实、新情况,修正或改变原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而形成新的裁判。[5]

但上述分类并非绝对,因为,将二审案件分为死刑案件与其他案件,并不意味着只有死刑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才能够实行全面调查原则,实际上,其他案件中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一审事实认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那么即使控辩双方对证据无争议,二审仍然可能实行全面调查模式。因此,其他案件的二审庭审证据调查究竟采用何种模式,实际上还取决于一审庭审证据调查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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