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该项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要求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人证出庭。但是,人证出庭既不是让法庭看起来热闹,也不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是为了使法官形成准确的心证,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误判的发生。但是,当被告人在场会妨碍这一目标实现时,可以在缺席情况下让人证出庭作证。对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之二规定:“法院在询问证人时,认为证人在被告人面前会受到压迫而不能充分供述的,以有辩护人在场时为限,可以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人意见后,在该证人供述时,使被告人退庭。在此场合,当供述完毕后,应当使被告人入庭,告知其证言的要旨,并向他提供询问该证人的机会。”[20]《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如果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被告人或证人在询问时将有不说出真相之虞,法院可以命令被告人在此询问期间离开审庭。如果在被告人在场情况下询问未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对该证人身心有重大不利之虞,或者如果在被告人在场情况下询问其他证人,对该证人健康构成严重不利的急迫危险,此同样适用。”《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1款规定:“裁判长认为证人及鉴定人在被告人及任何在庭人面前不能充分陈述时,可以使其退庭陈述。认为被告人在其他被告人面前不能充分陈述时,也同样。”[21]
从各地试点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不被纳入庭审实质化的范围,除了担心被告人翻供会增加指控犯罪的难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证出庭作证问题比较棘手。例如,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让行贿人作为证人,指证原来帮助过自己的领导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为将该类案件纳入庭审实质化的范围,从而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走向深入,解决之道在于当行贿人出庭作证时不要面对被告人,将被告人短暂带离法庭,从而解除其顾虑和精神压力,为人证作证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除此之外,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当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时,同样可以考虑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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