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指导意见要求庭审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确保自愿性

指导意见要求庭审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确保自愿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听取三方面的意见,并要求应当作出记录,而该记录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从宽处罚的法律效力。可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至少从实体、量刑、程序三个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以验证其自愿性。但从目前庭审实践看,我国尚未对听取意见记录进行普遍的有效审查,导致“明知性”的保障有所缺失。

指导意见要求庭审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确保自愿性

《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听取三方面的意见,并要求应当作出记录,而该记录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从宽处罚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13]因此听取意见对于从宽处罚后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群众的公正期待具有重要作用。

(1)听取被害人意见。《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谅解是从宽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

(2)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指导意见》第27条第1款规定:“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可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至少从实体、量刑、程序三个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以验证其自愿性。(www.daowen.com)

(3)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常常是被告人理解犯罪事实、刑事程序和证据状况的前提,因此听取律师的意见也是检验被告人具有“明知性”、维持控辩平衡的重要考虑因素。基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型”设计,以及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性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即有一种压迫性力量,使得我国本不平衡的控辩格局进一步加剧。[14]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指导意见》专门新增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仅起到见证人作用,并未实质发挥法律帮助功能,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明知性”作用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庭审的审查功能非常关键法官应以意见记录为证据,重点审查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情况,从而判断认罪认罚是否具备“明知性”。但从目前庭审实践看,我国尚未对听取意见记录进行普遍的有效审查,导致“明知性”的保障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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