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建筑施工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建立、共同缴费、基金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建筑施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似,建筑施工企业年金也是属于政府倡导、建筑施工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集体福利范畴。职工养老问题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需要国家、投资者(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多方共同解决。为了正确处理国家、投资者、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机制,深化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年金,应当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健全且能够有效实施。
(2)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三年没有因虚假或不实报告问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3)近三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并完成规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4)近三年每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均不小于1,且年度净利润均大于建筑施工企业预计需缴纳的年金数额。(www.daowen.com)
(5)决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年金的当年,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且不得超过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的4%。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由职工个人承担。在当前我国职工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为了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缴费的基数,超过当地人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3倍计算;在当地人均工资水平3倍以内的,据实计算;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计算。
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年金方案,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聘请专门机构研究拟订,经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工会讨论通过,由建筑施工企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年金基金,属于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核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对年金基金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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