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比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比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中央指示精神,各地方陆续针对意见对原有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支取劳务费,特别是北京市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所有调查的经费管理办法都没有对科研人员绩效比例进行限制,同时天津市、浙江省、广东省明确规定,科研人员绩效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额里。

比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有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针对科研经费管理连续出台了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包括《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针对中央指示精神,各地方陆续针对意见对原有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我们对省市(北京、天津、山西、浙江、上海、广东)和机构(中科院)等出台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查,并对比其中劳务费、间接费用、经费调整等的相关规定,结果如表6-1所列。

1.劳务费

国家层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其他省市和机构建立经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意见》对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项目经费类别、支出范围、预算比例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工作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包括住房公积金)”。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意见》改变了以往劳务费支出范围过窄,体现了对“人”的劳动成果的尊重,更加符合科研工作实际,为吸引和留住优秀科研人员、提高科研人员特别是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所调查的几个经费管理办法,对劳务费的规定都是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细则,但不同省市和机构的具体细则存在差别。其中,山西省、浙江省和中科院明确规定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的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劳务费比例的要求基本都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编制”。而所调查的经费管理办法中,只有上海市的经费管理办法限制劳务费预算比例在经费总额的30%以内,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劳务费预算放宽至支出总额的50%以内。天津市、山西市和上海市的经费管理办法对劳务费开支标准进行了规定,由于经济发展差异,山西省的标准大大低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对于可以支取劳务费的科研人员,除山西省外,其他省市和中科院的规定基本相同,也和《意见》一致,但山西省经费管理办法中劳务费开支标准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 000元以内”,可以认为这对存在争议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否能支取劳务费做了规定。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支取劳务费,特别是北京市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所以,在劳务费支取上,不同经费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表6-1 各经费管理办法比较(精炼内容)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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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费用

对于间接费用的比例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比例,《意见》规定,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同时要求取消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所调查的几个省市和中科院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比例的要求有两种:第一种是依照《意见》要求,规定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并且分段设置比例。其中,浙江省将5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统一设置为15%,200万~500万元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5%,社科、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照全额30%的比例,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广东省的规定类似浙江省,只是比例上有所不同,而北京市则按20%比例限定,上海市按照直接费用的12%限定。第二种是规定间接费用比例占科研经费总额的比例,如山西省是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所有调查的经费管理办法都没有对科研人员绩效比例进行限制,同时天津市、浙江省、广东省明确规定,科研人员绩效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额里。北京市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间接费用比例的提高,都绩效支出比例的取消,都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部分省市规定“科研项目中的科研绩效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这意味着取消了科研绩效发放过程中受“绩效工资总量控制”的外部限制。

3.预算调整

《意见》要求落实下放项目预算调剂等权限,其中北京、天津、广东、上海、中科院对预算调整权限做了详细规定。山西省虽然没有对预算调整做规定,但在其省级科技计划中试点分类定额资助,具体为:“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中明确各类项目的定额资助标准,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评审立项后,按定额予以资助。”

4.结余资金

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意见》提出:“项目验收后结余的科研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这有利于在整体上达到节约科研经费并合理分配资源的效果,避免“突击花钱”现象的出现。我们所调查的几个省市和中科院经费管理办法都按照《意见》要求,对结余资金都做了这样的规定。

5.其他

其他方面,北京市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这减少了对科研过程中需要的交流和调研的限制。

6.经费管理办法比较

通过对所调查的几个省市和中科院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各个经费管理办法都体现了《意见》的精神,但具体举措之间存在区别。其中,山西省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松绑”幅度更大,山西省人民政府在2016年6月发布了《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在2017年7月又出台了《〈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原管理办法做了较大改革,比较突出的是: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原文件规定不超过20%或50%);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资助;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度权限。特别是科研项目分类定额资助,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山西省经费管理放松幅度较大,这和山西省本身的人才吸引力较低、整体科研能力有待提升有着很大的关系,如《2017中国区域国际人才竞争力报告》中指出上海在国际人才规模指数排行第一,山西垫底。而上海市的经费管理办法仍然对劳务费采取比例限制,一方面限制的比例符合实际科研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务费支出过多的可能;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会使某些科研项目出现对人才吸引和人才激励产生一定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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