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物单位
实物单位是直接根据事物的属性和特点而采用的自然物理计量单位。它包括自然单位、度量衡单位和标准实物单位等。
自然单位是根据研究对象的自然属性来表示其数量的单位。例如,人口以“人”为单位;汽车以“辆”为单位;牲畜以“头”为单位。
度量衡单位是按照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规定来度量客观事物数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例如,粮油以“千克”为单位;布匹以“米”为单位;耕地以“公顷[1]”为单位等。当产品用一种计量单位不能充分表达其数量时,也可用双重单位或复合单位表示。例如,发电机用“千瓦/台”表示;船舶用“排水量/艘”表示;货物周转量用“吨公里[2]”表示;发电量用“千瓦·时”表示等。
标准实物单位是把品种、规格或成分不同的同类物品按照统一折算标准折算成某一标准品来表示的一种计量单位。例如,不同马力[3]的拖拉机,由于各台拖拉机的动力(即马力)不同,如果只是简单地采用混合台数,就不能准确地反映其数量大小,故应按照统一实物单位(1标准台=15马力)折算,汇总成标准台数。这里,标准台数就是能够精确反映拖拉机总马力实物量的指标。
2.货币单位(www.daowen.com)
货币单位是用货币来度量社会财富或劳动成果的一种计量单位。货币单位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和概括能力,不同物量换算成货币单位后便可以直接加总。所以,以货币单位计量的价值指标(或货币指标)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和高度的概括能力,能综合反映现象总体在一定条件下的总规模、总水平和总成果。货币单位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例如,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见到的GDP、国民总收入、企业生产成本、利税总额等就是以货币单位计量的价值指标。但是,以货币单位计量的价值指标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价值指标偏离了物质内容,比较抽象,甚至不能确切反映实际情况。
价值指标是由物量与价格相乘后得到的指标,其数量值大小受物量和价格两个因素的影响。如果要比较不同时期物量的变化,就需要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按选择价格,价值指标可分为按现行价格计算和按可比价格计算。按现行价格计算就是指按当期的实际价格计算;按可比价格计算,就是要剔除不同时期价格的变动,使物量对比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而具有可比性。可比价物量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我国以2001年为界,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1年以前,我国一直主要使用固定的价格来直接估价,即“不变价格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01年,曾经使用的不变价格有1952年不变价、1957年不变价、1970年不变价、1980年不变价和1990年不变价。不变价格法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在实际应用中有计算工作量大、价格目录编制不完整的局限;从2002年起,国家统计局放弃了这种直接估价的方法,代之以价格指数缩减法来计算各项可比价物量指标。
3.劳动单位
劳动单位是以劳动时间表示的计量单位,是一种复合单位,如出勤工日、实际工时、定额工时等,其既包括用工时间,又包括用工人数。劳动单位计量的劳动指标也有一定的综合能力。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经营水平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劳动指标仅限于在一个单位内部或同行业内使用,一般不直接跨行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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