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范围及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国水域的规定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范围及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国水域的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范围及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国水域的规定

一、知识点精解

(一) 渔业资源法概述

渔业是指捕捞、养殖和采集水生生物的产业,一般分为海洋渔业、淡水渔业。渔业资源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虾、蟹、贝、藻和海兽类等水生生物的总称,是渔业生产的源泉和基础。我国水生生物达2万多种,其中鱼类占世界鱼类物种数量的20%左右。我国海洋生态系统中有鱼类1694种,虾类300余种,蟹类600多种,头足类100多种,其中200多种海洋鱼类具有重要捕捞价值。我国内陆水生生物物种种类也十分繁多,纯淡水鱼类800多种,水生植物437种。[1]目前,我国渔业资源和渔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危机,由于水域环境恶化,加上过度捕捞,我国渔业资衰退局面严峻。

为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防治水域生态灾害,保护水生生态环境,我国建立渔业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003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2006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等。

(二) 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三) 渔业资源法的主要制度

1.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 (栽培) 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根据《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建立水产苗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 水产苗种生产的许可。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 水产苗种的保护。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3) 水产新品种的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4) 水产苗种的进出口。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规定执行。

2. 水产种质保护区制度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依据《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建立水产种质保护区制度,其内容主要如下:

(1) 划定水产种质保护区。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②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③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 ④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2) 特殊保护。在水产种植区内应该遵守如下规定: ①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②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外从事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采取措施保护; ③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④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⑤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3. 渔业资源增殖制度

渔业资源增殖是指用人工的方法直接在自然水域中放流经济水生生物种群或移入新的种群,增加其数量、提高其质量的经济活动。依据《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国家建立渔业资源增殖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 具体放流措施。要加强从放流品种的亲体选定、苗种培育、检验检疫及放流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等环节的监管,逐步引入放流品种种质鉴定、放流过程监理等制度; 放流苗种要有一定比例进行标志; 各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对放流区域进行监测,对放流效果进行生态环境评估等,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放流效益; 新的水产资源生物种群移入一定水域,要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自然定居繁殖,形成新的有捕捞价值的种群。

(2) 征收增殖保护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具体征收办法按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四) 渔业资源法的主要领域

1. 渔业资源的养殖与捕捞

(1) 渔业资源的养殖。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2) 渔业资源的捕捞。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我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鼓励远洋捕捞,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2. 渔业资源的保护(www.daowen.com)

(1) 规范捕捞手段。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3) 水工程的补救措施。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4) 水下作业的赔 (补) 偿。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赔 (补) 偿。

(5) 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养殖时不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案例分析

【案例】

增殖放流鱼类资源 保护长江水生态环境[2]

2011年,长江中下游降雨异常偏少,各省遭遇了50年来罕见的春夏连旱,长时间干旱导致大量湖床干涸,鱼类洄游通道阻断,渔业资源及水产养殖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为及时修复因今年罕见春夏连旱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减轻灾害对渔业资源和渔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农业部决定在鄱阳湖、洪湖洞庭湖、巢湖、太湖开展“一江五湖”同步增殖放流活动,江西鄱阳湖作为主现场。2011年7月12日,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江西主现场在永修县吴城镇举行,农业部相关领导及江西省相关负责人、永修县吴城镇渔民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活动。吴城镇作为省级主现场,同时还在沿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15个县设分现场,共16个放流点同步启动。主现场放流青、草、鲢、鳙鱼1亿尾,胭脂鱼1万尾,中华鳖1万只。沿湖另外15个分现场,每个分现场2000万尾,共3亿尾。全省同步放流共计4亿尾 (只),投入资金5000万元。同时为加强全省渔业资源修复,今年江西省还将继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积极保护江豚等水生野生动物,加强禁渔后渔政管理和湖区非法围堰整治,同时还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全社会关注渔业资源修复。

【问题聚焦】

渔业增殖放流是当前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通行做法,如何看待渔业增殖放流行为?

【法律剖析】

(一) 渔业增殖放流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

所谓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作为相对人获取利益或者改善自身发展条件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在自然资源领域日益凸显其社会经济和生态价值。授益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其中,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行政给付表现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针对的对象是提出申请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给付是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作出。

从本案看,其增殖放流行为是农业部主导的在长江中下游水域的增殖放流,是国家机关主导的增殖放流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给付: 首先,本案行政给付的标的是渔业资源,即未来可捕捞的具体鱼类; 其次,具体行政相对人在经过许可取得捕捞证后,可以捕捞被放流后生长成熟的鱼类; 再次,本案中的增殖放流行为是依法行政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有《渔业法》第1条、第5条及第28条,《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6条,《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 (2011—2015年)》,《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的增殖放流行为为行政给付行为。

(二) 渔业增殖放流行为会带来多赢的结果

(1) 使渔业发展具有持续性。在天然水域中规范地增殖放流水生经济物种的种苗,经过一段时间生长为成体后,可增加资源量,改善鱼类群体结构,从而直接增加捕捞产量,缓解当前渔业资源衰退的严峻形势,渔业得以可持续发展

(2) 改善了渔民生活。为渔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使其得以可持续发展。此外,捕捞产量增加,为广大渔民带来收入,改善了其生活。

(3) 修复了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快速补充生物群体数量,稳定物种种群结构,防止物种灭绝,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科学的增殖放流工作,可以使放流水域中物种资源数量得到有效补充,种群结构优化,种群再生能力得到恢复,可以修复水域生态系统,重建渔业水域功能。

三、深度拓展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渔业权。

2. 渔业增殖放流制度有何意义? 应如何完善?

3. 如今,长江流域刀鱼难觅、白鳍豚绝迹,结合此谈谈如何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4.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几近枯竭,恢复海洋渔业生态迫在眉睫,请就如何恢复海洋渔业生态谈谈你的看法。

[1] 参见张梓太主编: 《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2] 资料来源: 《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永修举行》,中国广播网, http://www.cnr.cn/newscenter/gnxw/201107/t20110712_508219190.shtml,2012年8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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