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环境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上因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已不少见。

环境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知识点精解

(一)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法

1.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法概述

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法律重点关注有毒有害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国际上因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已不少见。1984年印度博帕尔联合农药厂毒气泄漏事件,四百五十吨剧毒甲基异氢酸盐气体外溢,该地七十万人口中有二十万人口受到影响,许多人双目失明,两千五百多人死亡。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大国。化学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处置过程中如果发生泄漏、遗失、溢出等将对人们的健康、生态环境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中国一些地区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如重庆开县井喷、天原化工氯气泄漏等多起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如何对化学品进行全过程的、综合性的管理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规制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主要法规。另外,《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对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作了规定。[1]

2.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签发《化学品进 (出) 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 (出) 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 (出) 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3.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

(1) 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药之前,均须向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申请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通报进口国,对进口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不准出口,并通知申请人。

(2) 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可分为八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3) 风险评价制度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4.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领域

(1) 生产和储存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2) 经营和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3) 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和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 农药污染防治法

1. 农药污染防治法概述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污染是指因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农药而污染环境,影响动植物正常生长和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农药污染源于农药所含物质的固有毒性。目前使用的农药中,无论是有机氯类、有机磷类、砷制剂类,还是激素类和生物类,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残留于土壤、水、大气和动植物体内,污染环境,给人类带来危害。

我国是农业大国,因此一直重视对农药的管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法律对农药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具体规定了农药污染防治措施,它们一起构成了防止农药污染的法规体系。[2]

2. 农药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www.daowen.com)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管工作,省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管工作,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管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管工作。省级政府的化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管工作。

3. 农药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

(1) 农药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 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 农药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的目的,农药分为预防消灭有害生物的农药;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农药等。根据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的毒性综合评价,可分为高毒农药、中等毒农药和低毒农药。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不同毒性的农药使用范围不同,如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也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

4. 农药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领域

(1) 农药的生产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2) 农药的经营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及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3) 农药的使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还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二、案例分析

【案例】

农药污染案[3]

某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该厂因生产农药福美砷所产生的有毒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向外任意排放,致使周边部分土地受到污染。2011年,该地区连降大雨,致使该工厂的污染物随雨水流入附近农田,造成李某承包的耕地受到污染,导致其种植的玉米绝收。李某将农药生产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清除污染。

【问题聚焦】

法官在判断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剖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污染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外,重点应当考察《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规定了特殊的归责原则和严苛的举证责任,该法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不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各项排污指标规定,只要是存在污染的损害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和减责情形,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污染者的免责理由只有一种情形: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大雨虽是导致李某耕地受到严重污染的直接原因,但是根本原因是农药生产企业没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其化学品。也即,李某耕地污染不完全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因此,农药化工企业不能主张免责。

三、深度拓展思考题

1. 简述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和农药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2. 简述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法中等级制度和风险评价制度的基本规定。

3. 论述环境法律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的作用及适用限度。

[1]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于1994年5月1日发布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通过,2011年2月16日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由国家环保局、能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2] 《农药登记规定》1982年4月10日由农业部等颁布。《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6月5日由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发。《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

[3] 案例改编自: 《田家屯村民诉大田农药化工厂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 id=26014,2004年3月9日发布,2012年8月3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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