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点精解
(一) 环境监测制度的概念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资源各项要素或污染物的状况进行检测,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制度是有关环境监测的机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监测结果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定化与制度化。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在我国,广义上的环境监测制度包含了狭义的环境监测制度与自然资源监测调查制度两部分。其中后者在本书“生态保护法”部分有详细介绍,因此本章节重点介绍狭义的环境监测制度。
(二) 环境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环境监测的类别
环境监测一般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与应急监测三大类。按照环境要素,还可以将环境监测分为水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以及辐射环境监测等类别。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 环境监测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实践中,除去环保部门外,政府海洋、海事 (交通)、渔政 (农业)、铁道等部门对环境污染监测工作负有职责; 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资源保护监测工作负有职责。上述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协同合作的原则,共同组成全国环境监测网,为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并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我国的环境监测采用分级管理体制,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或者地方环境监测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和计划,并监测其实施; 制定有关环境监测的各项制度及技术规范; 组织和协调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 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等。海洋环境的监测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环境专项监测网,开展环境专项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本级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网的技术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 一级站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是各省辖市设置的市环境监测站,四级站是各县、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各监测站的职责主要是: 参与制定各级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进行各项环境监测; 承担相关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有关污染事故纠纷和纠纷的技术仲裁等。
3. 环境监测的具体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污染源监测制度、环境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度,调查评估和分析评价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时监测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建立和实行环境监测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信息的共享和发布机制,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
二、案例分析(www.daowen.com)
【案例】
放射源监管失控案[1]
南京某市检测工程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探伤的企业。使用探伤机的核心是放射源硒-75,通常情况下放射源是密封在铅罐中。由于工作急需,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了一枚放射源锁有故障的探伤机,在山东某地进行工程探伤作业的使用过程中不慎遗失放射源。该枚放射源被民工张三捡到,造成急性放射性病入院抢救。在发生放射源丢失以及放射性污染事故之后,该公司瞒报了这一事实。经查,该公司在放射源向山东转移时,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 还存在放射源台账与实际数量不符的情况。另查明,该放射源在山东已经使用一年多,江苏省环保部门并未发现该放射源已经异地转移的事实。
【问题聚焦】
当地环保部门对放射源的监管是否有失职之处?
【法律剖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由于人体受放射源照射会产生严重危害,为了公众健康,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放射源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本案中,该公司对本公司放射源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放射源台账登记混乱,与实物不符,存在放射源丢失或者被盗不能立即准确上报的重大风险。在跨省转移放射源的过程中,为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该公司未向山东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已经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放射性污染事故,该公司采取隐瞒的方式。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对放射源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有权对本地区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江苏省环保部门的制度规定,对有放射源的单位每年实施两次放射源检查工作,防止放射源失控对公众的健康带来威胁。本案中,该枚放射源已转移到山东一年有余,但江苏省环保部门由于监管失职,导致该枚放射源处于监管失控的状态,最终导致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放射源的管理单靠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自觉管理难以保证放射源使用的安全,只有使用单位的严格管理与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管相结合才能保障公众的健康,免遭辐射的危害。
三、深度拓展思考题
1. 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2. 如何理解环境监测与环境标准的关系?
[1] 参见黄锡生编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解析》,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13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