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点精解
(一) 环境标准制度的概念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自然资源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与准则的总称。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有关环境资源标准的编制、审批、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环境资源标准的正规化、程序化和法定化。
依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两级,以及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等几类。
(二) 环境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环境标准的分级
国家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也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范围内适用的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在该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标准。
2. 环境标准的分类
(1)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做的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确认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的法律依据。它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保证,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其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以全国常见的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所制定的排放标准。它直接规定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适用于全国范围。
②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所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另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所制定的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指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所制定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④环境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于用量值传递或者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所制定的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⑤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代码)、图形、指南、导则以及信息编码等,制定的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3. 环境标准在环境法律适用中的功能(www.daowen.com)
(1)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的根据。环境污染一般表现为某一地区环境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其适用的环境标准的规定的数值。因此,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只能够以其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根据。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如果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便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环境质量标准也就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需要注意:某一地区的污染物如果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必定是指在该地区污染物的总含量超过了标准,那么往往不是某一单一污染源而是在该地区众多污染源排放量之和。这样,在确定该地区某一排污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还要根据该排污者污染量的多少以及是否超过了排放标准,确定各自相当的民事责任。
(2)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 (浓度或者总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排污者如果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其排污行为合法; 反之,则是违法排污。很多国家立法规定: 超标排污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合法排污者只有在其排污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时,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法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超标排污将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超标排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了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或者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随着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超标排污属于违法行为的制度将逐步得以确立。
(3) 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在环境纠纷中,争执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都会出示各自的证据,这些证据旨在证明环境已经或者没有受到污染或者证明排污是否合法。确认这些证据是否法定证据,就成为了解决环境纠纷的先决条件。合法的证据必须与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限额数值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只有当两者建立在同一基础、同一方法上的时候才成立。因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为根据来确定的,因此只有当争执双方出示的证据也是以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为根据而确定时,两者才有可比性。故判断争执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 检定它们是否按照环保方法标准规定的导则以及抽样、分析、试验的方法等计算出来的。如果是,那么就是合法证据,否则这些所谓“证据”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仪器等实行强制检定,因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或虽然检定过但已经逾期的仪器分析出的数据,也是无效的。
二、案例分析
【案例】
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混凝土搅拌站1986年投产使用,1995年扩建后,该厂围墙与受害的四户村民的住房仅有几米距离。该厂自投产以来一直昼夜施工,产生大量噪声、振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四户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并使该四户村民的房屋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四户村民曾申请北京某区环保局对该厂生产的噪声及振动进行检测鉴定,结论是噪声和振动均不超标。后四户村民以该混凝土搅拌站所属的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题聚焦】
噪声排放不超标就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吗?
【法律剖析】
为了防止噪声污染,限制噪声排放,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专门制定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的规定,似乎只有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这一规定值得商榷,明显与环境法学关于环境污染的理论和实际生活中关于噪声污染的情况不符。从环境法理论来看,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只是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做的最高限制,是判断企业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直接依据,而不是判定环境是否被污染的唯一根据。从环境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来看,噪声源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其适用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一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比如远离人群和居住区的工厂、矿山生产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 相反,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很有可能造成污染,比如夹杂在居民区的多家工厂产生的噪声,即使每个工厂都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也可能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因此,判定环境是否被污染应当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对噪声源,不管其排放的噪声是否超过排放标准,只要其排放到环境中的噪声使该环境劣于其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那么就应当认定该环境受到了污染。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该标准根据我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和不同区域的不同要求,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0—4五类区域,每类区域又按照昼间和夜间两种不同的时间,规定各自的环境噪声标准。其中: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夜标准分别为50分贝和40分贝;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昼夜标准分别为55分贝和45分贝;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夜标准分贝为60分贝和50分贝;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夜标准分别为65分贝和55分贝;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昼夜标准分别为70分贝和55分贝。该标准虽然名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但在第1条中就规定“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现场的昼间噪声为63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北京市某建筑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产生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出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造成对原告的安宁权、健康权的人身侵害,判决被告向四村民支付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被责令彻底整改,消除噪声污染,停止对原告的噪声侵害。
三、深度拓展思考题
1. 环境标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性何在?
2. 环境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1] 参见黄锡生编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解析》,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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