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点精解
(一) 环境
1. 环境的一般概念
一花一世界,一沙一天堂。人们总是通过触及一个个具体的环境要素,来实现对整体环境的感性认知。但不论是对环境问题的成功解决,还是环境保护的深入开展,抑或是踏入环境法学的理性殿堂,对于环境概念的科学解读都是始终无法绕过的核心概念与逻辑起点。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环境是一个相较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空间概念,因此可以通过以确定中心事物的方法来界定环境,由此得出,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以及影响该中心事物变化发展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的总称。但是,由于中心事物不同,在不同视域之下,环境的具体含义和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生态学的研究对象为整个生物圈,涵盖了动物、植物以及微生物,其所称的环境是指围绕着生物圈并影响其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的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与生态学所给出的环境概念不同,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其所指称的环境即是以人为中心事物而展开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也有学者主张环境除自然因素之外,还应当包括相关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即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1]
2. 环境的法学概念
由于在人类科学研究中,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最早、最全面而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环境”在法学上的定义也是以环境科学有关于“环境”的概念为基础发展而来,虽然二者对环境范围的具体规定并不尽然相同,但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而展开,即人类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人类环境。人类环境 (human environment) 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源自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的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因此,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也是一个以人为最重要形式要件的空间概念,只有与人类相关并影响其精神、科技、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外部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才是环境法所关注的范畴。在各国环境法律的实践中,通常都会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对“环境”的法学概念予以具象化的法律固定,以利于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
各国法律对环境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无外乎主要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我国环境法对环境的定义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即首先对环境作了概括性规定、揭示其本质属性之后,再列举当前与人们密切相关的14类环境要素。1989年12月26日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概念既包括了生活环境也包括了生态环境,[2]符合我国《宪法》第26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
对于环境法所称之环境概念的全面理解,还需要做以下几点说明:
(1) 在法学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依生态关系和社会关系将环境划分为自然环境、人为环境和社会环境。[3]但本书认为,社会环境属于整个法学所研究的概念,不属于环境法所特别关注的范畴,因此,环境法所称环境概念,其重点应该在于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而不包括社会环境。
(2) 环境法所保护之环境要素的具体范围,并非构成环境整体之一切要素,也不完全等同于环境科学所称之环境,前者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后者。这是因为环境法所保护之环境要素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与在地人民联系最为紧密,既是其当前生存发展所必需,又是法律所能加以保护的环境要素,即具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环境法所保护之环境要素并非是守陈不变的,其具有条件性、时空性和动态性。例如,我国1979年9月13日所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 (试行)》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 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其与现行《环境保护法》所列举之环境要素具有很大的不同。
(3) 环境法所称之环境,当然的包含了自然资源。首先,所谓自然资源是指,与人类生产或者其他活动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那部分环境因素,其必然是构成环境整体之一类环境要素。其次,从国际环境法上看,1972年以来的三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通过的法律文件,都涉及了大量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以1992年里约会议为例,所通过的6个法律文件中就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最后,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践来看,根本上讲,造成我国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浪费。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途径。因此,本书认为,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将自然资源与环境并列甚至割裂开来的论调是值得商榷的。
(二) 环境问题
1. 环境问题的概念
伴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以及经济的高速增长,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的一类新型的社会问题开始给人类社会造成前所未有的威胁,这就是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显著表征的环境问题。[4]所谓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发展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进而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生命健康以及其他生物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它是人地矛盾激化以及人类掠夺式、粗放型增长模式所导致的恶果,是当今全球人类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同时也是关系到人与自然能否和谐、良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2. 环境问题的演进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逐渐演化发展而来的。在这一进程中,虽然在自然规律的牵引下,环境状况会发生一定程度内的恶化,但这种环境变化是自然演化的一部分,自然环境对其是有一定的消解和容纳能力的,因此人为因素尤其是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是导致环境问题恶化的主因。通常来讲,环境问题的演进大致经历了: 原始阶段、农牧文明阶段、工业革命阶段、跨区域国际性阶段以及当今全球性后工业文明阶段。
(1) 环境问题的原始阶段 (人类社会早期原始社会)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类主要处于原始社会的狩猎文明阶段,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口数量较少,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是通过狩猎和采集果实来获得的。由于这一时期人类对环境是处于绝对依赖的状况之下,因此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如果真的存在所谓“环境问题”,也只是由于部落争夺,人口自然增长、无知采猎、饥荒爆发或者用火不慎所引起的森林与草场的破坏。
(2) 环境问题的农牧文明阶段 (以农牧业为主的奴隶制与封建社会)
随着农牧文明的出现,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人口密度的增加随之带来的就是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增加。这一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伴随着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之下,不适当地兴修水利、战争频发、科学知识的贫乏以及旱涝灾害所导致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和沼泽化。
(3) 环境问题的工业革命阶段 (18世纪至20世纪50年代)
随着18世纪西方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城市化以及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使得环境污染危害开始日渐突显并愈发严重。这一时期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呈点状分布,以国家、区域范围内工业和开发建设活动为中心,造成小范围地域周边环境的污染和自然破坏。主要表现是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生活妨害以及人类健康和财产损害。
(4) 环境问题的跨区域国际性阶段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世界总体和平局面不断发展扩大的有利背景之下,发展经济成为全世界共同的主题,特别是西方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盲目粗放型增长模式成为司空见惯的主轴,环境问题以前所未有的状况急剧恶化。这一时期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呈片状,以区域、流域大规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中心,造成越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主要表现是跨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破坏,物种灭绝以及由环境问题所引发的国际争端。
(5) 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后工业文明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今)
伴随着发展快速地濒临增长的极限,环境问题的演进也呈指数级越进。尽管人类也已经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多重手段来应对环境恶化,环境保护也成为最热门的语汇。但由于环境问题演变的惯性、政府监管在既得利益面前的妥协、国际政治博弈的波谲云诡以及过于轻信环境问题在现代科技面前的迎刃而解,都使得保护环境的努力大打折扣。当今这一时期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地球全体的环境破坏,以全球环境和生态为中心的环境恶化。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的消耗、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环境的破坏并且由此所引发的对全人类生存安全的极大威胁。
3. 环境问题的种类
(1) 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
在环境科学中,依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将环境问题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所谓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活动或自然原因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如海啸、泥石流、地震、洪涝、干旱、沙尘暴、地震等自然灾害。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者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在有的国家亦称“公害”,主要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类。
但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规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次生环境问题。原因有三: 一是原生环境问题主要表征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次生环境问题主要表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调整的只能是社会关系。二是次生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当利用环境所造成的,受科技水平所限,只有这一类环境问题可以被人类预防和控制,因而其能够成为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所规制的对象。三是从两类环境问题的关系上讲,人类的不适当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时,也有可能诱发自然灾害即第一类环境问题的产生,如阿斯旺大坝所引发的生态失调,滥伐森林所导致的水土流失、洪涝灾害加剧等。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次生环境问题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从而使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人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其他生物生存发展以及整个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生态破坏是指,由于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生态退化,自然生境的恢复力和增殖力遭到破坏的现象。
不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都深深地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之间相互影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生态环境的破坏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从而加重污染的程度。另一方面,环境的污染会造成生物物种品质的降低,数量的减少直至走向灭绝,从而导致生态失衡。但从总体上来讲,生态破坏对人类的威胁更大,影响更长久,有些情况下甚至是不可逆转难于恢复的,例如物种的灭绝、矿产资源的枯竭。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当今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一类是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另一类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这两类环境问题在性质、成因以及解决途径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自然资源的浪费。要解决这一类环境问题,一方面需要正确认识并改变其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肩负起在财力和科技等诸多方面支持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而造成的。诚如印度前总理英迪拉·甘地所言: “贫穷是污染的最糟糕形式”,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贫穷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所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需要致力于经济社会发展并更加积极地保护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还需要有效地防止来自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
但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应当为全球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发布的《里约宣言》以及其所通过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宣告: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承担着责任。”因此,发达国家应当更为积极的应对环境问题,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及以优惠条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
4. 环境问题的应对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 “最多人共有的东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这段话恰如其分地揭示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如何正确而行之有效地应对与解决环境问题,在逻辑起点上首先离不开对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刻剖析。[5]“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理论的提出对人们更为准确地理解环境问题的产生,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有益的启示。该理论最开始只是现代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由美国学者盖洛特·哈丁 (Garret.Hardin) 在1968年《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公地的悲剧》中提出的一个描述性模型,是一种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common good) 对资源分配有所冲突的社会陷阱 (social trap),其在本质上描述了一个无节制的、开放式的、资源利用的灾难,后来成为环境问题研究中的一个经典案例。依据“公地悲剧”理论,环境作为最大的“公地”,具有消费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环境的利用者面临强烈的搭便车和规避责任的诱惑,从而使这一“公共资源”一直面临着过度使用、退化和潜在毁灭等“公地悲剧”问题。
“人不能只管糟蹋而不管收拾”,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如何避免“公地悲剧”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重复上演,妥善应对环境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注、思考和践行的重大议题。20世纪60年代,美国人R. 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指出: 农药污染会导致生态危机,开始了思考现代环境问题的先声。70年代初问世的另一部影响深远的著作《只有一个地球》中指出,环境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性问题; 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经济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了一大步,从此环境保护开始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指导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核心语汇。
在当前的语境下,一般来说,环境问题的应对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来实现的。20世纪50年代环保概念兴起的初期,其最初仅被当做局部地区污染防治的议题来加以对待,时至今日环境保护已经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综合、系统性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和宣教等多重措施和手段,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在实质上就是指环境管理。其主要具体措施和手段包括了行政管理、法律规制、经济调节、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的两个主要面向可以概括为: 其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自然资源作为一类重要的环境要素,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当然也是这一面向的题中之义。其二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光、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环境保护的上述两个面向之间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我国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即在于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加强对于环境污染的防治,采取高效低能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既能提高环境质量,更可以使自然资源得到充分、永续地利用。
(三) 环境法与环境法学
1. 法律在应对环境问题中的作用
如前文所述,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涵盖了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和宣教等不同措施。但在其中扮演核心作用的还是法律规范,尤其是更为关注环境要素之生态价值的环境法。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特点。国家通过环境立法使得环境保护以及其各种具体措施手段加以法律固定,使之取得社会一体遵守的地位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的违反都将面临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二,其他手段大都规定在法律手段中,并以法律手段作为其实施的保障。如行政手段中的限期治理、按日连续计罚,经济手段中的征收排污费、经济刺激制度,科技手段中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促进和推广,宣教手段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舆论宣导职能等。
2. 环境法的演进(www.daowen.com)
(1) 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法演进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脉络看,环境法的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古代环境法阶段: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的环境法; 二是近代环境法阶段: 第一次工业革命 (18世纪末期) 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的环境法; 三是现代环境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环境法。由于环境法严格意义上的兴起与蓬勃发展肇始于现代环境法阶段,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因此本书对现代环境法阶段做重点介绍: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多样化发展的阶段,尤其是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为标志。这一时期的环境法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和显著的差别性。第二,环境法的子法体系初步形成并开始逐步呈现综合化的趋势。第三,开始重视设置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第四,环境法的特色和特点逐步形成,萌发了突破传统法律理论的一些新理念和制度,如环境正义、环境权理论、生态伦理、动物权利观等,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环境公益诉讼开始上升为法律制度。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尤其是以阐发“可持续发展”理念的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这一时期的环境法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发生新的变化,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环境法涉及更为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程加强,个别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典化工作已经完成。第三,以生态化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特色。第四,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正在逐步崛起。
(2) 中国环境法的演进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但真正意义上我国环境法的兴起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本书重点介绍这一时期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 1978年至1989年
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中国的环境法发展也随之进入一个在激荡中快速、全面发展的阶段。1978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中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列入国家根本大法,并将自然保护与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法的两大基本领域。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试行)》标志着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开始启动、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标着本阶段环境法发展顶点的到来,中国初步形成了环境法体系框架。
·第二阶段: 1990年至2000年
20世纪9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1992年里约会议之后环境法新理念发展的需要,我国也及时调整了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战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战略和原则开始逐步渗透到我国环境法制发展的进程中。这一时期我国对原有环境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重点在于加强对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地方环境立法在某些方面要比中央环境立法更为活跃。
·第三阶段: 2000年至今
进入新千年以来,我国为因应加入WTO的挑战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困局,形成了环境法制建设的新高潮。这一时期主要以修订原有环境法律为主,同时也制定了几部新的环境法律,并借鉴了国外环境法的有益成果,环境法的规制范围不断扩展。2000年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渔业法》,2001年颁布了《防沙治沙法》、《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了《水法》、《草原法》和《文物保护法》,2003年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4年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8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制定了《海岛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修改了《可再生能源法》,2011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3. 环境法学
(1) 环境法学的概念
环境法学,是指对环境问题的应对规律、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个部门,同时也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但总体上属于一门法学学科。环境法学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是在同传统法学以及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相互对话、相互激荡与碰撞的过程中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
纵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法学创建大约要比西方国家晚近20年,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环境法学的建立和发展,是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立法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较,历史较短,基础单薄。并且,与一些环境法制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国部分高校开始于1980年在法律系本科生中开设环境法课程,1982年开始进行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1993年开始授予本专业的博士学位, 1997年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在对我国法学学科进行重新分类和调整时,将既存的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学科合并为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同时将其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2007年环境法学成为法学本科专业必修核心课程之一。
(2) 环境法学的体系及其分支学科
环境法学体系,是指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及其分科。目前,对于环境法学的分支学科划分,通说观点主要倾向于五分支说,即大体上可分为: 本国环境法; 外国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比较环境法; 环境法史学。
其中,本国环境法,又可细分为环境法学总论和环境法学分论,也可分为环境法学理论、污染防治法学、生态保护法学、自然资源法学; 外国环境法学,可分为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学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学; 国际环境法学,可分为国际环境法学总论和国际环境法学分论; 比较环境法学,是指对不同国家环境法学进行双边或者多边的比较研究; 环境保护法史学,按照时代的远近可以分为古代环境法史学、近代环境法史学和现当代环境法史学。
(3)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大致由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环境法学的特有方法所构成。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包含三个层次: 其一,哲学方法——总的指导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二,专业方法——法学研究所特有的规范分析的方法: 对法进行实证的规范分析。其三,技术性方法——具体方法: 社会调查、历史考察、经济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
环境法学所特有的研究方法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 其一,系统分析的方法: 全面分析问题以及整体看待问题。其二,定量分析的方法: 借助自然科学之研究方法。但总的来说环境法学所特有之研究方法还不尽成熟,目前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二、案例分析
【案例】
我们面临的环境问题
1986年在南极上空发现臭氧空洞。各种大气污染物损害着污染排放源附近以及甚至几千公里外的树木、湖泊和建筑物。森林的消失将随后造成灾难性的土壤侵蚀、盐碱化、洪水以及地区气候的改变。核工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其毒害性可以保持几个世纪。沙漠化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有重大威胁。森林和其他原生地的消失导致动植物物种的灭绝,导致生态系统遗传物种多样性的明显减少。印度帕米尔一农药厂发生泄漏,造成约二千人死亡,数千人失明和残废。切尔诺贝利核反应堆爆炸,核尘埃遍布整个欧洲,增加了人们患癌症的危险性。[6]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容量不足,逐渐成为我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例如2011年我国湖泊 (水库) 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325140.6万吨。[7]
【问题聚焦】
试述环境在法学上的理解以及法律在应对环境问题中的作用。
【法律剖析】
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也是一个以人为最重要形式要件的空间概念,并且是由众多环境要素有机联系而组成的。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案例中的臭氧空洞、大气污染物对应着大气这一环境要素所出现的问题; 森林消失、土壤侵蚀、沙漠化、动植物物种灭绝对应着森林、土地、野生生物等环境要素所出现的问题; 农药泄漏以及核反应堆的爆炸则带来了对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威胁。
由于现代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突发性、关联性以及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传统上单一应对环境问题的手段与措施已经远远不能应对气候变迁、森林和土壤退化以及核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诸多环境问题。因此,由于法律的强制性以及综合性的特点,其在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扮演着扛鼎持重的作用,尤其是更为关注环境要素之生态价值的环境法。
三、深度拓展思考题
1. 如何理解环境的一般概念与环境的法学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 环境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其产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
[1]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2]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和人为条件的综合体。
[3]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照、生物圈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自然形成的人类生活居住地以及由其中的建筑物、道路、工厂、交通工具、历史遗迹等组成的空间; “社会环境”是指由社会、文化、经济、人际关系与国家制度交错形成的人类生活空间。
[4] 八大公害事件具体是指主要集中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闻名世界的8个影响巨大的环境公害事件: 即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熊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事件、日本爱知米糠油事件、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
[5] 在本章结尾的深度拓展阅读部分将对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做进一步讨论。
[6] 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 《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0、41页。
[7] 参见环境保护部《2011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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