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的长期发展离不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监管部门为了实现普惠金融目标,在某些领域会放松监管要求。从国内看,虽然在P2P领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管控措施,在其他一些领域,包括互联网支付、数字保险,似乎也有了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长期来看,必须确保有强大的监管框架,使数字普惠金融能长期稳定发展。尤其是在金融科技领域,需要平衡风险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为创新提供持续增长的空间,使数字普惠金融的各参与主体能够全面激发潜能,不断建立持续而稳健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伙伴关系。
要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目标,则既要维护好市场诚信,又要做好权衡取舍。这就要求国家监管机构既要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又要使各参与主体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监管机构还要使新的供给主体能够进入数字普惠金融市场,并为金融产品创新留下空间。鼓励创新的同时引入适当监管是我国监管部门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时期所采取的一种平衡性的政策措施。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6],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指导意见》不仅提出“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还强调了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互相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指导意见》是对金融行业创新相关风险进行管理迈出的关键步伐。必须承认的是,数字普惠金融是相对较新的金融业态,在监管经验上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尽管目前监管部门对数字普惠金融市场的监管持有相对开放的态度,然而,为确保其有利于金融需求主体的方向可持续发展,对新兴金融业态建立全面、适度的监管框架,并确立明晰的标准,十分有必要。因此,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建成健全全面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应对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今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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