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数字普惠金融与农业信贷补贴实践

数字普惠金融与农业信贷补贴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80年代之前,在J.M.Keynes“政府干预主义”的影响下,农村金融理论中占主流的是农业信贷补贴论,又称为农业融资理论。实践表明,农业信贷补贴论下的专门农业贷款机构,从未发展成为净储户与净借款者之间真正的、有活力的金融中介。农村金融市场论最终替代农业信贷补贴论的主流地位,是因为它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综合结果,也是迄今为止数十年农村金融实践的结果。

数字普惠金融与农业信贷补贴实践

20世纪80年代之前,在J.M.Keynes“政府干预主义”的影响下,农村金融理论中占主流的是农业信贷补贴论(Subsidized Credit Paradigm),又称为农业融资理论。该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一直占据着农村金融理论界的主流。其理论前提是: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慢性资金不足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它也不可能成为以获得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因此,有必要依靠财政手段来增加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贫困,从农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资金,进而建立政府控制的、非营利性的、专门由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分配。该理论认为,为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结构性收入差距,对农业的融资利率尽可能比其他产业低。考虑到地主和商人发放的高利贷及一般以高利率为特征的非正规金融,会加剧农户穷困或阻碍农业生产发展。应通过银行的农村支行和农业信用合作组织,将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资金注入农村。同时,以贫困阶层为目标的专项贷款也兴盛一时。从实际情况来看,早在1894年,法国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信贷银行。美国于1933年、1935年分别成立了两家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产品信贷公司和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成为美国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从亚洲来看,水田集约化农业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投资的主要目标。日本成立了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确保能够为从事农林渔业者在筹资发生困难时提供低利率长期资本。韩国1961年在原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与韩国农业银行合并的基础上成立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充当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融资及无息贷款方式支持农户。印度1982年成立了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向土地开发银行、合作银行的地区农村银行拆借贷款,由这些机构转贷给农民,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成为农村信贷的依靠。

农业信贷补贴是否能有效解决农户信贷缺乏的困境?Goodwin等(2006)通过对1998—2001年美国农业资源管理调查的微观数据的研究发现,农业补贴能有效降低严重信贷缺乏农户的土地闲置面积,但并不能直接缓解信贷的不足[28]。农业补贴是通过促进土地增值抵押品来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Roet等,2002)[29]。Robe等[30](2003)和Kirwan[31](2009)的研究也证实了农业补贴资金转化为土地租金的证据。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固有的缺陷在于,如果农民存在可以持续得到廉价资金的预期,那么农民就缺乏储蓄的激励,这使得信贷机构无法动员农村储蓄以建立自己的资金来源,从而农业信贷成为纯粹的财政压力;当低的利率上限使得农村贷款机构无法补偿贷款给小农户而造成高交易成本时,那么官方信贷的分配就会偏向于照顾大农户,这使得低息贷款的主要受益人不是农村的低收入人群,低息贷款的补贴被集中并转移到使用大笔贷款的较富有的农民身上;政府支持的、不具有多少经营责任的农村信贷机构缺少有效地监督其借款者投资和偿债行为的动力,这样会造成借款者故意拖欠贷款。(www.daowen.com)

农业信贷补贴政策会逐渐损害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导致信贷机构活力的衰退,最终使得农业信贷补贴政策代价高昂,但收效甚微。实践表明,农业信贷补贴论下的专门农业贷款机构,从未发展成为净储户与净借款者之间真正的、有活力的金融中介。农业信贷补贴理论虽然是一种支持(信贷)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战略,但其假设前提本身是错误的。事实上,即使是贫困农户,也有储蓄需求。许多亚洲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存在储蓄的机会和激励机制,大多数贫困者会进行储蓄。许多经验表明,低息贷款政策很难实现其促进农业生产和向穷人倾斜的收入再分配目标。由于贷款的用途是可替换的,低息贷款不太可能促进特定的农业活动。低息贷款的主要受益人不是农村低收入人群,低息贷款的补贴可能被集中并转移到使用大笔贷款的较富有的农民身上。农村金融市场论最终替代农业信贷补贴论的主流地位,是因为它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综合结果,也是迄今为止数十年农村金融实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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