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第一次提出了“第三方支付(the third party payment)”的概念,并做出了相关的阐释,指明了第三方支付产业将在未来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重塑国家支付体系,深刻改变着消费者的传统消费购物理念与行为习惯。
随着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以及网上购物理念的深入人心,O2O模式开始深刻地左右着未来我国商业模式的发展路径。同时,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产业迅速崛起,通过在商户和个人用户之间构建一个O2O(Online to Offline)商业模式,即线上到线下,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使得线下服务可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在线上筛选服务,成交后在线下结算。便捷支付的桥梁——第三方支付账户,一方面可以解决跨行、跨地的支付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信用中介的方式保证交易安全。随着这种互联网支付公司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这个名词开始出现并为社会逐渐认知和接受。
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义,众说纷纭,这主要是由于支付行业缺乏权威的界定,包括法律规定和政府层面上的解释等,此外,外界对支付行业的研究侧重点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定义的混乱。所以,从不同的维度审视“第三方支付”,将会得到不同的理解。从主体角度看,建立一个根植于互联网的连接线上到线下的完整支付渠道,并满足客户之间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货币支付、信息反馈、数据统计等需求,是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核心与本质;从客体角度看,互联网应用的成熟、移动通信网络的普及再加上计算机技术的完善,都保证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在商家、消费者和银行之间构架链接,实现了资金在三者之间的转移与结算等功能。这里,第三方支付更倾向于解读为一种支付交易结算的支持工具与功能载体;从内容角度看,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消费者与商家提供了交易结算与网上支付等服务。因此,从服务的具体内容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服务可以归类为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
我们认为,包含有基本特点、运作手法等信息的定义概念均可作为研究第三方支付的参考基础与理论依据。在这里,广义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部分或全部货币转移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狭义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独立于电子商务商户和银行,通过与各家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使得其与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最终实现商户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资金划拨的中介机构。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从国家层面上给予了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系统性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支付结算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权责的所属等问题。鉴于我国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机制方面实行前置审批制度,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向符合政策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简称“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内涵因此有了进一步的外延与深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以及央行指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等。由此,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等服务模式开始取代传统业务模式成为此类企业新的业务核心与增长点。
区别于传统的资金划拨结算交易方式,旨在提高商品质量、交易诚信度,并能够保障交易纠纷的顺利解决,满足消费者的退换货需求等的第三方支付,不仅实现了中介支付交易结算方式的创新;更关键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明确了商家与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最大可能地消除了以往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远离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损害等,为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迅速壮大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与实践基础。
综上可以得出,第三方支付服务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支付托管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搭建资金流转过渡的平台,实现资金流动与商品交易的完美匹配,这凸显了第三方支付在业务流程设计方面的人性化考虑——在商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之前,资金人为地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无法获得交易所得,这也从侧面激励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与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特的架构模式以及资金与商品分离的流程设计,不仅提高了电子商务的交易便捷度,更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交易欺诈风险,成为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强大保障。
(二)第三方支付的一般流程
作为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其一般的运作模式为:买家选购商品后,通过发卡行将资金支付至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货款后,通知商家履行其发货义务;买方持卡人在评估、确认其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商家交易前的承诺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付款指令;资金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至商家相关结算账户,完成资金支付。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其具体交易流程如下:(1)消费者登陆电子商务网站,浏览相关商品信息,并确定购买细则;(2)电子商务网站将消费者浏览信息与商品选择信息等发送给卖家,并自动生成相关交易法律合约;(3)买家通过网银等方式向其开户行发出付款指令;(4)买家开户行将对应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5)卖家在获得电子商务网站的指令信息后,开始发货;(6)物流配送网络将商品送到买家手中;(7)买家在检查其收到的商品具体情况后,确认无误,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已收到商品;(8)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商品对应的付款信息发送给卖家;(9)卖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划款指令;(10)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交易款项划转至买家在开户行的账户。(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银行和商户,基于与商业银行达成的协议,使得其与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最终实现商户和消费者之间交易资金的顺利划拨。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具体解析
源于消费者、商户、银行等对不同业务有着不同的考量与需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此发展出多种业务模式,即丰富了支付产业的服务内容、扩展了涵盖范围,更迎合了国民经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样化愿景与需要。本文主要分析第三方支付的两大模式类型:从风险权责归属角度区分的银行网关与信用担保模式和基于服务内容区分的支付通道与资金托管模式。
1.银行网关模式与信用担保模式
这一分类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在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责任归属(即当出现欺诈交易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应当对客户损失负责)的标准。第三方支付银行网关模式是指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关于统一银行支付网关接口问题达成协议,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消费者与商家提供支付网关服务,二者均可通过网关接口与网上银行进行直接联通,实现资金流动、信息传递以及数据共享等。这种模式下,商家的准入门槛较低,有利于活跃交易;此外,银行无需针对商户开发对应的支付接口和支付文档,不存在版本匹配与兼容性等问题,降低了银行的技术成本与运营成本,提高了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当然,这一单纯的“桥梁”模式,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充当了中介角色,并不对交易双方的真实信用、交易可信度等承担连带责任,主体风险责任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一模式以首信易支付为主要代表。信用担保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银行网关接口服务的同时,还对交易本身做出担保承诺,即当双方出现交易欺诈等问题时,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具体是指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商品支付款会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在商家发货、消费者确认无误之后,第三方平台才会将款项转至商家账户。例如,在此过程中,若商家故意欺诈或者商品以次充好,支付款会返还消费者。所以,信用担保模式有效提升了交易的可信度,减少交易纠纷等,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为主要代表。
此外,银行网关模式与信用担保模式在具体支付流程方面也存在诸多区别,具体如下。
银行网关模式流程:买方在网络商城选定商品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支付指令;平台分析处理后,向买方开户行的网上银行发出转账指令;网上银行将款项划拨至平台的银行账户;平台与卖方进行资金结算、转账等操作;卖方在收到款项后,安排发货。
2.支付通道模式与资金托管模式
这一分类方式主要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具体服务的深度与广度。第三方支付通道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只为交易双方提供网上交易的接口等服务,而不需要为交易双方建立特定的交易对接账户与监管账户。这一模式下,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买方与平台之间的交易结算和平台与卖方之间的交易结算。资金先进入平台的银行账户,再转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模式则对具体的交易账户、资金流动、操作步骤等有着更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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