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契合了我国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和信息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带动了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不断促进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业务发展模式、运营管理模式、产品服务模式、风险管控模式的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不断走向融合与合作,共同构成了广义的金融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有效性、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到呈业态发展,和传统金融业已经形成了相互博弈、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态势,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1)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加速融合。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互联网平台形成新的营销渠道、业务整合平台、产品服务平台、风险控制平台等,不断拓展客户规模、精准客户匹配、提升资源适配、加强风险管控、降低运营成本。如农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行、交行分别跨界推出“善融商务”“交博汇”电子商务平台,光大证券取得业内首家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金融机构产品丰富、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等优势,不断提升跨领域经营能力。
(2)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互博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合作进一步深化的同时,双方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互联网金融目前已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渗透,在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不断发挥着“鲶鱼效应”,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转变业务发展模式、运营管理模式、产品服务模式、风险管控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尤其在传统金融服务存在供应不足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领域,互联网金融正逐步拓展市场空间,为发展农村金融、社区金融、普惠金融提供了新的途径。但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金融业中占比很低,中国金融业总产值超过100万亿元,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2012年总产值在500亿元至1000亿元间,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量还不会撼动传统金融业务。(www.daowen.com)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是互联网金融导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工具和融资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时空关联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显著上升;金融风险扩散速度加快,在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难度大大增加,给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带来较大挑战。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使金融业务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很难辨别,大量无纸化交易给监管机构进行稽核审查带来困难。三是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实践,互联网金融处于互联网、金融、科技以及通信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现有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风险隐患值得高度关注。四是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日益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案件比例逐年攀升。此外,互联网金融犯罪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络“无国界”的特点,大量采用跨国犯罪的形式,加大了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和全球犯罪协调成本。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模式的创新,其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技术密集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对于金融消费者教育和网络交易安全性方面的知识普及力度还不够,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统计显示,有四成网络支付用户对安全问题没有足够的关注,出现安全问题后,有四成消费者不会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以钓鱼网站骗取钱财、被植入木马病毒获取账户密码、支付数据被篡改等风险也日益暴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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