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专家科思说,时间是除信息和权力之外影响谈判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几乎所有的商业合作、谈判都比较讲究最后期限。大多数经验告诉我们,很多事情的最后期限是不能逾越的,否则就会发生重大损失。不过事实同时告诉我们,大多数谈判往往是在最后不到10%的时间里谈成的,而在这10%的时间里双方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会影响全部销售价值90%的变动幅度。
谈判中的“最后期限”策略,指的是为了确保己方的一定利益,使客户同意在一定的日期之前采取行动。这个谈判策略最大的益处在于:一方面,可以将“谈判时间”与达成“最终协议”这一目标相挂钩;另一方面,可以据此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不过,这种谈判策略的最大弊端就是:会对达成协议带来“操控性”压力。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话:“从5月1日起,这种电视机就要限制进口了。”“假如贵公司不在7日内汇来款项,我们将无法按期交货。”“明天5点之前如没有收到你方电话,我们将与别人签订合同。”这些都是时间期限的战略,谈判桌上总有占据主动的一方和陷入被动的一方,后者总希望谈判达成协议。所以,当谈判双方各抒己见、争执不下时,处于主动地位的一方可以利用这一心理,提出解决问题的最后期限和解决条件。
不过,“最后期限”的谈判策略犹如“刀尖上跳舞”,我们在使用这个策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要透露自己的时间压力
在透露最后期限时,不要透露自己的时间压力,否则就会将自己置于最不利的位置。那些掩饰自己最后期限的谈判者,其陷入僵局的风险显著增长。意识到自己的最后期限会迫使你加快让步,而对方还有大把时间可谈,其拖延又加大了己方在时间用光之前达成协议的概率。即便你在最后期限之前达成了协议,结果往往会对自己不利,当对方得知你的最后期限后,他会大大地加快你的让步。
2.不要激怒对方
最后期限策略主要是一种保护性的行为,所以,当我们不得不采取这种策略时,需要设法消除对方的敌意。除语气委婉、措辞恰当外,最好以某种公认的法则或习惯作为向对方解释的依据。(www.daowen.com)
3.透露自己最后期限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不要混淆最后期限与时间成本,最后期限使得双方终结谈判,而时间成本只是针对谈判一方来说的。假如我们就一宗官司与人谈判希望达成和解,那高薪聘请的律师导致的时间成本只会影响你自己。在达成和解之前花去的时间越多,我们的律师费就越高。为了防止对方故意拖延时间,就应该设定一个最后期限给双方,如开庭日期提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将自己的最佳替代方案一并透露给对方,假如我们的替代方案较为强势,可以让对方了解。若替代方案较为弱势,那保密为宜。最后期限不一定意味着弱势的谈判地位,其实日程最忙、最后期限最紧的人往往拥有最佳的替代方案。
4.给对方一定的时间考虑
透露最后期限时给对方一定的时间考虑,以让对方感到你不是在强迫他接受城下之盟,而是向他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虽然这个方案的结果不利于他,不过毕竟是由他自己做了最后的选择。同时,己方对原有条件也适当地让步。这样使双方在接受最后期限时都有所安慰,同时也有利于达成协议。当谈判陷入停滞不前的境地时,使之快速前进的最佳方法就是规定时间限制,通常又称为时间性通牒。假如可以在适当的时机有效地利用这个策略,便可以促进协议的达成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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