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居于中国东北部的满族建立的政权,因此对其他少数民族的境况比较了解,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较为认同。为了争取少数民族的配合和支持,保证边疆地区的安定,清政府特别重视以法律手段解决民族问题。”[84]因此,针对云贵地区、蒙古地区、藏族地区、回疆地区、苗疆地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清朝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例来调整他们的生产生活。这落实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因犯罪人或被害人是否系少数民族身份,其适用的法律和定罪量刑均不同于一般百姓,如“蒙古贼犯看扎布行窃拒捕、扎伤事主张四小子身死一案”[85]即是这方面的体现。在该案中,因看扎布系蒙古族人,且在蒙古地区犯罪,因此依据蒙古律科处其斩立决;而被害人张四小子系汉人百姓,不是蒙古族人,以致被查没的看扎布妻子不能入其家为奴,而是“赏给蒙古公事效力台吉为奴”。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驳案分解如下:
时间: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点:山西
报告人:看扎布
被害人:张四小子(www.daowen.com)
案情:因家中贫穷,看扎布偷窃张四小子家地内糜子,恰被张四小子与其兄长张焕荣看到。张四小子在追捕看扎布过程中被之扎伤致死,而看扎布被张焕荣殴伤抓获并送至官府,“看扎布系土默特蒙古达克巴佐领下人,在昆属地方佣工度日。与民人张四小子同村熟识。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夜,看扎布因贫难度,起意行窃。独自携带口袋出村,走至张四小子糜地时已二更,随用身带小刀割取糜穂半袋。适值张四小子同兄张焕荣各带木棒赴地巡查。张四小子瞥见偷糜即向赶捉。看扎布弃糜奔逸。张四小子用棒追殴看扎布额颅倒地,并骑压身上。看扎布情急,随用刀扎伤张四小子左腿。张四小子仍压不放,并唤伊兄协力擒拿。看扎布复用小刀扎伤张四小子左肋,滚倒在地。看扎布正欲爬起,张焕荣赶至,用棒殴伤看扎布右胳膊、右脚腕。认明拿获。张四小子伤重殒命”。
判决依据与结果:1.根据看扎布等人的供述,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山西巡抚鄂弼依“罪人拒捕杀所捕人”律将看扎布依法科处斩监候,“履审供认不讳。严诘并无护赃格斗、有心扎死情事。……惟查刑律‘盗田野谷麦拒捕,依罪人拒捕科断;罪人拒捕杀所捕人者,斩监候’等语,此案看扎布偷窃张四小子地内糜穂,被事主遇见,弃赃逃走,因被追殴倒地,骑压不放,情急图脱,是以扎伤事主毙命。并非偷盗牲畜等物拒捕杀人,亦非护赃格斗,将看扎布依‘罪人拒捕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
2.根据乾隆二十六年(1759年)七月内所拟定的条例,刑部认为看扎布系蒙古人,且在蒙古地区犯罪,因此驳斥鄂弼援引法律错误,应当按照蒙古例处断,因此要求其重新审拟,“山西按察使索琳条奏‘蒙古偷盗田野谷麦因而拒捕杀伤之案,请照刑律科断。’臣会同理藩院,以蒙古偷盗四项牲畜俱分别拟以绞流,况拒捕杀伤事主,尤应立法惩创,不便轻更旧制。并请嗣后蒙古在内地犯事者,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照蒙古律办理等因。奏准咨行该抚,遵照在案。此案看扎布系土默特蒙古,在昆都伦丹代村偷窃糜穗,被事主张四小子瞥见赶拿,看扎布情急拒捕,杀死事主,自应按照蒙古定例科断。该抚将看扎布照刑律拟以斩候,与例未符。应令该抚再行照例妥拟具题”。
3.鄂弼接受刑部的驳审意见,根据蒙古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看扎布斩立决。但考虑到被害人张四小子系汉人,因此被抄没的看扎布的妻、子等不得给付其家,而应没给蒙古公事效力台吉为奴。该审拟意见得到刑部的认可,并被乾隆勾决,“看扎布合依‘蒙古偷盗牲畜等物,事主知觉追逐,因而拒捕杀人者,将之首之贼犯拟斩立决’律应拟斩立决。……‘看扎布并无产、畜,无凭抄没,虽有妻烛拉并子丹进达什扎布,但事主系民人,依律不准给付,仍应赏给蒙古公事效力台吉为奴。张焕荣因看扎布持刀拒捕,是以用棒殴伤,应免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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