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主仆关系下的刑事案件处理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主仆关系下的刑事案件处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恰是这一抓捕的权力影响了六儿、李德因拒捕而杀害领催沙纳、重伤披甲伍山保的定罪量刑。领催沙纳二人认出双喜系索尔和的逃奴,遂将双喜等抓获困缚,未被抓获的李德将困缚砍断,放出其父兄。并且,其主张李德虽未杀人,但系起意之人,也应从重科断为斩监候。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主仆关系下的刑事案件处理

“清律承继明律,把奴婢规定在最低下的法律地位上。……奴婢是贱民中最主要的部分。满族入关后,把原有的一套严格的奴仆制度和明代留下的奴婢制度结合在一起了。……奴婢称主人为家长,家长与奴婢间具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家长及其家族对奴婢有绝对的权利。”[23]这也反映在立法上,如奴婢殴斗家长,不问有伤无伤,均处斩刑;[24]奴婢凡詈骂家长的,均处绞刑[25]限制奴婢状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的权利,均按照“干名犯义”论处;[26]等等。这些法律上的限制,也反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旗奴小子即六儿同伊弟李德拒捕、杀死领催沙纳并扎伤披甲伍山保”[27]一案即是这方面的体现。在该案中,因为领催沙纳、披甲伍山保与领催朔尔和是同宗无服亲属的关系,所以在面对朔尔和逃奴双喜等人时依然有抓捕的权力。恰是这一抓捕的权力影响了六儿、李德因拒捕而杀害领催沙纳、重伤披甲伍山保的定罪量刑。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驳案分解如下:

时间: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一月十七日

地点:奉天

被告人:六儿(即小子)、李德(六儿之弟)、双喜(六儿之父)、谢四

被害人:领催沙纳、披甲伍山保

案件相关人:领催朔尔和、领催阿虎等

案情:1.乾隆六年(1741年),双喜因拐卖幼童与其妻吕氏、子六儿被发遣至依兰哈喇为领催朔尔和为奴,其间生子李德,生女胖妞,“六儿之父双喜系旗下家奴,因拐幼童于乾隆六年间佥妻吕氏并子小子发遣三姓地方,分给领催朔尔和为奴,在彼复生子李德、小儿女胖妞”。(www.daowen.com)

2.因领催朔尔和比较严苛,双喜欲逃走,却不认识道路。其之前认识的民人谢四愿意帮其指引逃跑的道路,双喜遂携带六儿、李德等逃走,“至三十年十月间,有双喜素识之民人谢四前至双喜家探望,双喜言及伊主相待甚严,欲行逃走,因不识路。谢四情愿领路,双喜随乘间同小子、小儿等逃走”。

3.双喜等人在逃跑过程中遇到领催索尔和的同宗无服亲属领催沙纳和披甲伍山保。领催沙纳二人认出双喜系索尔和的逃奴,遂将双喜等抓获困缚,未被抓获的李德将困缚砍断,放出其父兄。六儿遂将领催沙纳扎死,并与其弟李德一块砍伤披甲伍山保,“适有领催沙纳、披甲伍山保等前往宁古塔咨取官银,于十一月初一日天明时途遇沙纳、伍山保,因系朔尔和同族无服亲属,随将双喜等拴缚。时李德在前行走,听闻声嚷即骑马奔回。见伊父兄俱被拴缚,即下马将绳割断,倡言‘与其被获应死,不如杀死伊等亦不过死。’小子随拔身佩小刀,向沙纳连扎数下,沙纳仆地。伍山保见而跑避。小子、李德赶上,将伍山保推倒,揿按口鼻。李德拔出小刀向伍山保连扎两下,小子亦拔出伍山保所佩小刀连扎两下,伍山保不能动转。小子等将伍山保拉至路旁草内放下,仍回旧路。见沙纳业已身死,用草盖覆,各犯仍各前行”。

判决依据与结果:1.根据双喜等人供述,结合各人所犯,吉林将军恒禄“将李德照‘中途打夺罪囚因而杀人为首’律拟斩立决,小子照‘犯罪逃走拒捕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谢四照‘指引道路送令隐匿他所减罪人一等’律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2.结合相关律令条文,并对之作出解释的基础上,刑部认为领催沙纳等人系领催朔尔和之同宗无服亲属,有权捕捉逃奴双喜等人。是以,应当将双喜等人按照“罪人拒捕”的相关法律条例来定罪量刑,而不是以不同的条文去规制李德与六儿的同一犯罪行为。因此,其驳斥了恒禄的审拟,认为是有失平允的,“查律载‘中途打夺罪囚因而杀人为首者,斩决;下手致命者,绞决。’此指已经到官罪犯佥差起解中途聚众抢劫者而言。又律载‘犯罪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此指未经到官人犯,官司差捕逞凶拒捕者而言。律例分别截然。此案已故发遣家奴双喜带同伊子小子、李德等背主潜逃,途遇伊主同族之领催沙纳、披甲伍山保将双喜、小子拴缚,李德割断缚绳,声言‘被获亦死,拒捕亦死’,小子随拔刀扎死沙纳,复与李德扎伤伍山保。在沙纳等虽非奉官勾摄,但系朔尔和同族之人,知系逃人,例应追捕,而双喜、小子、李德等背主私逃,俱属未经到官罪人。该犯等不服拘拿,恃强杀害,自应均照‘罪人拒捕’律分别定拟。今该将军既将小子照‘拒捕杀人’律科断,又将李德照‘中途打夺罪囚’律问拟,一案两引,殊未允协”。

3.恒禄接受了刑部的驳审,李德和六儿均应按照“罪人拒捕”律科断。并且,其主张李德虽未杀人,但系起意之人,也应从重科断为斩监候。这一审拟得到刑部的认可,并被执行,“应如该将军所咨,小子合依‘犯罪逃走拒捕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李德同兄小子戳伤伍山保,虽未毙命,但该犯见父兄被沙纳拴缚,声言杀害,实属起意之人,李德亦应如该将军所拟,从重照‘罪人拒捕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均秋后处决”。

当然,家长对奴婢的人身控制也不是绝对的,如当家长触犯的是三谋这类严重危害统治者利益的犯罪时,则奴婢无需遵守不得论告主人的权利。[28]不限于此,当家长极其残忍且侵害奴婢的生命权时,清朝统治者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们对奴婢人身的支配权,如在“宝山县详徐二姐与陈七通奸,勒死婢女素绢灭口一案”中,徐二姐因害怕婢女素绢向其母说破与陈七的奸情,而将之致死灭口。乾隆皇帝认为“徐二姐因与陈七通奸,恐婢女素绢说破,起意致死灭口,主婢之分已绝。且素绢年止十二,徐二姐乘伊睡熟用绳收勒毙命,实为淫凶可恶。徐二姐著改为绞决。嗣后遇有奸淫起衅,任意凶残婢女、年在十五岁以下者,俱照此办理”。[2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