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平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旗人、百姓刑事案件受理与审断

平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旗人、百姓刑事案件受理与审断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案中,关八十、捉得布、多隆阿均因“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律为从,被科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处罚。而诸隆阿、孙老屋照“不应得为”杖八十,枷号一个月,但因诸隆阿为旗人,所以其杖八十亦折责为鞭刑;而孙老屋则须实际承担杖八十,枷号一个月的刑罚处罚。捉得布遂起意诬赖侯二偷窃自己家牛,让撒罕太等将之送至官府,诬赖其因拒捕被打伤。该审拟意见得到刑部的认同。

平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旗人、百姓刑事案件受理与审断

八旗作为满族‘全民皆兵’的组织,对于入主中原的清朝统治者来说,有双重意义:八旗既是国家专制权力的支柱——军队,又是维持其少数民族在全国统治地位的基础。”[16]因此,清朝统治者在法律上赋予了他们诸多特权。就司法方面而言,旗人犯“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17]被科处军、流、徒这些发遣刑时,折抵为枷号,免发遣;[18]旗人犯法时的审理机构与一般民人不同;[19]等等。这些特权也切实地落实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旗人撒罕太等持棍殴伤民人侯二一案”[20]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体现。在该案中,关八十、捉得布、多隆阿均因“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律为从,被科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处罚。但是,因为他们均为旗人,所以折责为枷号和鞭刑。而诸隆阿、孙老屋照“不应得为”杖八十,枷号一个月,但因诸隆阿为旗人,所以其杖八十亦折责为鞭刑;而孙老屋则须实际承担杖八十,枷号一个月的刑罚处罚。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驳案分解如下:

时间: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一月十九日

地点:奉天

被告人:撒罕太、关八十、捉得布、多隆阿、诸隆阿、孙老屋

被害人:侯二

案情:1.撒罕太、关八十盗窃蓝家屯高粮八捆后,该土地所有人雇侯二巡逻看守,严加防范。因其会拳棒功夫,撒罕太等不敢轻易去盗窃。因此,撒罕太造意率多人将侯二打走,便于盗窃高粮,“撒罕太伙同关八十乘间偷割侯二看守地内高粮八捆,侯二于被窃之后愈加防范。撒罕太素闻侯二能使拳棒,不敢轻犯,随商之捉得布”。(www.daowen.com)

2.撒罕太结合关八十、捉得布等五人至田地内诬赖侯二偷牛,其中捉得布因年老未予同行,殴伤捆绑侯二至庙中。捉得布遂起意诬赖侯二偷窃自己家牛,让撒罕太等将之送至官府,诬赖其因拒捕被打伤。岂料未将侯二送至官府,侯二之弟侯三上承德县县衙控告撒罕太等人,“撒罕太随又纠约关八十、捉得布、多隆阿、诸隆阿、民人孙老屋一共五人,捉得布因年老未行。撒罕太等于十七日起更后各持木棍,寻至侯二看守田禾地方,反指偷牛构衅。关八十用棍向侯二左腿狠打一下,致伤侯二小腿,骨折倒地。撒罕太棍伤侯二头颅偏左,多隆阿拳伤侯二右眼,致睛珠坠出。伊第侯三护救,被孙老屋棍殴右胳肘跑避。撒罕太等见侯二伤重,用绳捆缚,抬至该屯庙上。随唤捉得布起意,设谋将伊家牛只作赃,令撒罕太等将侯二送至官,诬赖侯二盗牛拒捕因而打伤。当又将牛拉回,车载侯二进城,未及送官,经侯二之弟侯三先赴承德县控告”。

判决依据与结果:1.根据各人所供述,盛京刑部侍郎朝铨按照他们所犯,“将撒罕太、捉得布、关八十、多隆阿均照‘凶恶棍徒无故扰害良人’例酌发驻防省分充当苦差,孙老屋、诸隆阿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再加枷号一个月”。

2.刑部根据撒罕太等人所犯及各犯供词,认为其更符合“罪人拒捕”相关律文的规定,进而驳斥朝铨援引法律错误,以致罪有出入。因此要求其再次审断,“撒罕太等知侯二素晓拳棒,不能偷割,随纠众夤夜至侯二看禾处所,诬窃牛只构衅,拳棍叠殴,以致侯二眼塌、骨折。虽当时并未窃禾,核其情节,究与罪人拒捕无异。今该侍郎等照‘凶恶棍徒’例拟遣,尚未允协。再检阅供词,纠众殴打系属撒罕太起意,而共殴之时捉得布又以年老未行。乃该侍郎又称系捉得布起意,供看亦属不符。事关罪名出入,碍难率覆。应令该侍郎再行详核案情,分别妥拟”。

3.朝铨查清起意者系撒罕太,并接受刑部的驳斥意见,而将撒罕太按照“罪人拒捕”律,科以绞监候;捉得布、关八十、多隆阿三人为从,科以流徒之刑;孙老屋、诸隆阿科以杖刑。该审拟意见得到刑部的认同。其中,捉得布、关八十、多隆阿、诸隆阿为旗人,应折算为枷鞭之刑,并不真流、真杖,“查得撒罕太因惧怕看守田禾之侯二能使拳棒,不敢肆行偷窃,随起意纠约多人欲将侯二打走,以致关八十棍伤侯二左小腿骨折,撒罕太棍伤头颅偏左,多隆阿拳伤侯二左眼致眼珠坠出,以致侯二伤成笃疾。……撒罕太合依‘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绞’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捉得布审未同行,但胆敢同谋,令伊族孙诸隆阿帮殴,以致侯二伤成笃疾,实属同恶相济,应与同行殴人成笃疾之关八十、多隆阿等均照‘为从’例减一等,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均系旗人,照例折枷鞭责发落。孙老屋、诸隆阿枷号一个月,满日各杖八十,分别旗民发落”。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大多数旗人,包括宗室觉罗不可挽回地在日益堕落。对此,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也为维持‘天下共主’的形象和地位,逐渐改变对旗人的法律优容政策,从而使旗人的法律特权地位有所下降。”[21]并且“同系旗人,其间亦各有别”。如刑部在驳审“天津县民船户刘治等偷卖剥船漕米一案”中还制定专门的条例用以限制部分旗人的司法特权:“嗣后除京城之满洲、蒙古汉军现食钱粮、当差服役之人,及外省驻防之食粮当差,如犯流役等罪仍照旧鞭责发落外,其余住居庄屯旗人及各处庄头并驻防之无差使者,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著为例。”[2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