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如日本学者织田万所言,“清国君权无制限之国家,则为其手足之官吏,亦威严自大”,在“刑法上必加特别保护”。[11]在《大清律例》中有诸多条文专门用以保护仕宦阶层的生命权、健康权,如“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12]“殴制使及本管长官”、[13]“骂制使及本管长官”[14]等。凡是百姓杀害、殴打、骂詈相应官员的,处刑较凡人之间相犯为重,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当时人们心目中的正义观的,也是吻合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内在要求的,如“嵩县民张文秀推跌告休典史程尚智身死一案”[15]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部民张文秀推跌已告休嵩县典史程尚智是否仍系“军民殴佐贰首领”律的规制范围,决定了张文秀的定罪量刑:究竟是以凡论,科以绞监候;还是依照“殴本管佐贰”,科以斩监候。这一绞一斩之间,足以见:不仅,部民殴死现任本管佐贰处刑较凡人为重,就连殴死“以理去官”的佐贰也应比照办理。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驳案分解如下:
时间: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十月初二
地点:河南
被告人:张文秀
被害人:程尚智
案件相关人:程文炳(程尚智之子)、张氏(程文炳之妻)、如意(张氏婢女)、赵学武、陈氏、程四等
援引的主要法条:“查律内‘奴婢殴旧家长以凡人论’”;(www.daowen.com)
“查律载‘改除、致仕等官,与现任同。’又律载‘军民殴佐贰首领官死者,斩监候’”。
案情:1.告休嵩县典史程尚智趁其子在陕西贸易时将其媳张氏婢女如意托媒陈氏说与赵学武,张氏恐怕丈夫回来不同意没有接受财礼钱。而陈氏哄骗张氏收纳财礼钱,言程文炳归来若不同意,可以悔婚,“程尚智系嵩县典史,已告休回籍,伊子程文炳因妻张氏怀孕,尚寓嵩县。嗣程尚智来嵩探望,见张氏婢女如意年已长成,劝令择配。知赵学武未娶妻室,遂遣媒陈氏说合,议明财礼钱八千文、布二匹。陈氏即将钱四千文、布二匹送交张氏。时程文炳赴陕西贸易,张氏未敢擅专。陈氏设词怂恿,以程文炳回日倘或不允,仍可退还。张氏遂将钱布收受”。
2.程文炳归家后不同意,遂将财礼钱退还。而陈氏因赵学武不愿意收回财礼钱,遂将程文炳诉至官府,而程文炳亦将陈氏及其夫张文秀诉至官府。张文秀害怕受到牵连,遂至程文炳家叫嚣以致与程尚智互相詈骂,且将程尚智推跌伤重而死,“迨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程文炳自陕还嵩,以如意系伊豢养成人,原许其回籍择配,即令伊弟程四将原收财礼钱退还。陈氏因赵学武不肯收回财礼,赴县呈明。程文炳亦具控陈氏哄骗,词内牵连陈氏之夫张文秀姓名。张文秀畏累情急,于闰七月二十三日赴程文炳门前喊嚷。程尚智詈骂,张文秀气忿回詈,并用手掌一推,致伤程尚智心坎。程尚智年老力衰,被推仰跌倒地,致被墙角石块磕伤脑后,至二十五日殒命”。
判决依据与结果:1.河南巡抚阿思哈认为程尚智已经告休,不是现任的本管官员,因此按照常人之间的“斗杀”,科处张文秀绞监候,“查程尚智虽曾任嵩县典史,业经告休回籍,复来嵩县,并非现任该管之官。查律内‘奴婢殴旧家长以凡人论’,则部民之殴旧管官自不得以现任同论。将张文秀依‘斗杀’例拟绞监候”。
2.刑部官员驳斥了阿思哈的审断,认为其援引法律错误,以致罪有出入。因此,要求河南巡抚重新拟定张文秀罪责,“程尚智曾任该县典史,虽经告休,实属以理去官。张文秀辄行推跌致毙,自应仍照殴死现任官科断,方为允协。今该抚援照‘奴婢殴旧家长’之律将张文秀依凡斗拟绞。查部民之与奴婢,其分既有不同。而奴婢之于旧家长,或系转卖,或经赎身,恩义亦本有区别。未便牵扯比引,反致罪有出入。应令另行妥拟”。
3.阿思哈接受刑部的批驳,在厘清二者是主管官员与部民的关系的基础上,援引“军民殴佐贰首领官”律,科处张文秀斩监候,并被刑部认可,“此案原任嵩县典史程尚智告休回籍,实属以理去官。张文秀系旧管部民,辄敢推跌致死。虽已去任,应仍照现任官科断。前引‘奴婢殴旧家长,同凡论’之条,将张文秀依凡斗杀律拟绞,诚未允协。张文秀应改依‘军民殴佐贰首领官死者斩’律拟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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