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定地域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实践研究

特定地域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盗首梁亚香及各盗犯的家属、闻拿投首的蔡生冲等、年仅十五的胡亚二等的科刑,刑部均赞成巴延三等人的判决。

特定地域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实践研究

清朝疆域广袤,各地所面对的社会治理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对于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行为有时会予以专门打击,如“沙湾菱塘巨盗梁亚香等节次纠党肆劫”[9]一案即体现了该审断趋向。在该案中,鉴于广东地区盗匪横行、多为民患的社会现状,为了加大打击力度,统治者制定专门的条例,要求在粤东地区“出劫洋面或在陆路谋劫、纠伙至十人以上,无论犯次多寡、曾否入室搜赃,均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驳案分解如下:

时间: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月初九日

地点:广东

被告人:梁亚香、凌大、头蓉等二百余人

被害人:附近州县、村镇、市廛、客舟等商旅和居民及行经在洋面上的船户等

援引的主要律例条文:查律载“强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又例载“江洋大盗照‘响马强盗’例立斩枭示”。

又“捕役与巨盗交结往来、漏信脱逃者,不分曾否得财,均照本犯之罪治罪”。

又“承缉盗案汛兵有审系分赃通贼者,均与盗贼同科”。

又“老瓜贼本处地保有知情容留者,发近边充军”。

又“伙盗行劫二次以上闻拿投首,照‘未伤人之盗首闻拿投首’例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又“情有可原之伙盗如年止十五岁以下,审明实系被人诱胁随行上盗者,无论分赃、不分赃俱问拟满流,不准收赎”。(www.daowen.com)

又“闻拿投首俱于本罪上减一等”。又律载“知人已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又指引道路隐匿他所者,减罪人罪一等”。

又律载“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斩”,等等。

案情:1.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正月,梁亚香与胡江连为盗,“每岁即与凌大、头蓉等各盗首间出劫掠”。在胡江连被正法后,梁亚香与头蓉等十五名盗首纠伙行劫,互通消息,且每位盗首名下还有一二十名散盗。在梁亚香的运作下,众盗首推举梁亚香为总盗首,无论其行劫与否,均可分得所劫赃物的一部分,“迨胡江连正法之后,梁亚香于四十二年遂与凌大、头蓉等十五人彼此纠伙行劫,声息相通。而各盗首名下复俱有散盗自数名至一二十名不等。该犯撒漫使钱,邀结匪党,众遂推为总盗首。探有殷实之家,听从该犯知会、派拨,肆行劫掠,或自行率同行劫,或散盗转纠偕往。即各散盗自行纠伙劫掠得赃,无论梁亚香曾否上盗,仍俱劈股分给”。

2.梁亚香等多次在内河行劫,也曾多次出洋行劫。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八月,各散盗首认为梁亚香比较义气,遂共同结拜,拜其为长,“致附近各州县、村镇、市廛、客舟被劫,几无虚月。置备八桨、六桨小船,乘驾来往,行走讯疾如飞。因外县民户殷实难以深知,惟当铺货银聚集之所,故向劫独多。此抄掠内河之情形也。至出洋行劫,则赴香山县淇澳地方购料造船。……各犯皆知水性,熟习驾船,睹风势之顺逆,定行劫之远近。远至安南夷境,近亦直抵雷琼各府属地方。每次劫掠客船多寡不一,得赃而回,将船凿沉灭迹。此出劫洋面之情事也。……各散盗首以梁亚香人敦义气,议结兄弟,不论年齿,群推该犯为长,拜把结盟,誓共生死。兽聚鸟散,忽江忽洋,商旅、居民咸被其害”。

3.为了便于出入水口行劫,梁亚香等贿赂外委、汛兵、水师兵丁、地保等,并买通沙塘司巡河头役邓其登、散役梁俊均为其耳目,为之通传消息,便于各盗首避开官府的缉拿,“其行劫出入水口,四十二年以前在沙湾之大沙洲造船舣泊。该地庄民见其形迹可疑,不容停留。遂于是年十一月移至石碁小龙涌口地方,该处为水陆要口,设有塘汛。适散盗胡建南、胡祖南又系郭闰妻弟,托称出口贩卖私盐,央郭闰转向外委李圣彪说合,求免稽查。每次出入送给花钱四圆、六圆不等,交讯兵郭闰与外委李圣彪各半分受。郭闰所得分受花钱,易换铜钱,与在汛兵丁李卫升等九人十股均分。后虽明知出劫,亦纵容不问。而水汛哨船往来梭巡,其时尚未知觉。迨四十四年六月间,石碁水师兵丁曾亮闻知盘诘,亦即会意照分致送。曾亮等亦遂与在船兵丁傅廷亮等七人分用,不行查拿。……又有沙塘司巡河头役邓其登、黎宪章,各管驾巡船一只,协同散役在该处河道上下巡查。因邓其登、黎宪章俱与梁亚香交好,散役梁俊均又系梁亚香同族,该犯船只由石碁水口出入,每次送给花钱三五圆不等,梁俊均等与两船巡役曾秉等七人分受,每年约受花钱三四十圆。嗣后梁俊均、邓其登复偕用梁亚香花钱一十圆,遂互为该犯耳目。每闻有差拿之信,即通知主使潜逃,……其历年该处经营地保梁盛千、梁实功俱系梁亚香同宗,始则畏惧报复,不敢举首,迨梁亚香佯与往来修好,不时借助以买其心,亦随通同隐匿”。

4.广州府知府李天培买通部分盗匪为耳目,获悉“各盗每年七月十五以前咸归家祭祖”,于是布置相关兵力用以抓捕梁亚香等。然被散役梁俊均知道,而“密告梁亚香,当给铜钱一千文,随逃至素识之黄亚惠家,引送至从化县梁亚朋家。复同梁亚朋至清远县之徐亚瑞家,辗转窝藏。嗣据李天培督率员弁兵役分头搜捕通案首伙各盗,并南海、顺德、香山、东莞等县各路协拿,除各盗闻拿畏罪自尽、病故外,现应审办盗犯二百零一名”。

判决依据与结果:1.两广总督觉罗巴延三等依据各盗犯的供述,“将总盗首梁亚香拟以凌迟处死枭示。散盗首凌大、头蓉等十二名照例拟斩立决枭示。出洋伙盗高显良等十八名,并行劫二次以上积盗严举凡等一百三十一名,俱照例拟斩立决分别枭示。陆汛外委李圣彪与汛兵曾亮等共八名,均拟斩立决。以上各犯俱已遵旨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并将伙盗邱宁宵等三十二名,兵役马权等二十一名,均拟斩立决,留候部复。黄亚惠等分别拟以军遣徒杖”。

2.结合“强盗”律及相关例文,根据邱宁宵等所犯,虽应当照情有可原例声请原减,但刑部认为上述人等所为罪恶滔天,不应原减,应当如两广总督所言,拟以斩立决。对于盗首梁亚香及各盗犯的家属、闻拿投首的蔡生冲等、年仅十五的胡亚二等的科刑,刑部均赞成巴延三等人的判决。不过,刑部驳斥了巴延三判处窝藏梁亚香的黄亚惠、徐亚瑞为军遣刑的主张,认为是援引法律错误,明显情重法轻,因为“梁亚香系众盗臣魁、罪应凌迟之重犯,与寻常盗犯迥然不同。该犯等辗转窝藏,实属藐法,若仅拟发遣,实属宽纵。黄亚惠、徐亚瑞应即照‘强盗窝主分赃’律俱拟斩立决”。

3.鉴于广东地区盗贼多、实为民害的社会现实,巴延三申请“谋劫纠伙至十人以上,无论犯次多寡、曾否入室搜赃,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该主张为刑部所认可,并向皇帝奏请撰定为条例,“臣等详议,应请嗣后粤东拿获强盗除窃盗临时行强抢窃拒捕伤人、或被人诱胁随行、及年幼尚未成丁并纠伙不及十人俱仍照旧例声请外,如出劫洋面或在陆路谋劫、纠伙至十人以上,无论犯次多寡、曾否入室搜赃,均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该奏请被乾隆皇帝所认可,并据此判处邱宁宵等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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