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驳案汇编》中所载案件的梳理可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刑事案件,各级审判者一般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拣择与之相对应的律文条例等,准法定罪量刑。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该审理模式,兹举一例以观察之,如“濮州魏琰家被窃牛只拿获逃徒王舟等案”[5]即体现了这一审断趋向。在该案中,无论是山东巡抚崔应阶,还是刑部驳审官员,都是在查清王舟、刘良、苏老兰所犯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拣择正确的法律去定罪量刑。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驳案分解如下:
时间: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九月二十日[6]
地点:山东
被告人:刘良、王舟、苏老兰
被害人:翟润、侯心药、王英武、魏琰等
案情:1.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四月,逃犯刘良伙同王舟盗窃他人牛只被抓,定陶县判处他们“杖枷,王舟递籍安插,刘良仍发驿补配”。
2.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八月二十七日,刘良在配逃跑,于十月内伙同王舟盗窃“翟润、侯心药等家牛猪”。其中,王舟被定陶县抓获,“审拟杖徒。刘良闻拿潜逃”。(www.daowen.com)
3.乾隆三十年(1765年)正月二十七日,王舟在配役过程中潜逃,后伙同刘良、苏老兰盗窃魏琰家三头牛,并将卖钱分用。被魏琰告发,而牵连出之前相关盗窃事宜,“至八月十六日,王舟与刘良抵濮州苏老兰门外地窨住歇。十二月初八日,王舟起意行窃,二更时分,王舟、刘良、苏老兰同伙三人齐至魏琰家偷牛三只,将钱分用。当据事主报县差辑王舟等到案,并究出刘良伙窃翟润等各案,又究出王舟行窃王英武等各案”。
判决依据与结果:1.山东巡抚崔应阶根据王舟、刘良、苏老兰所犯罪行,准法断罪量刑,“将王舟拟绞,刘良拟遣,苏老兰拟徒”。
2.根据律令条例中有关窃盗的规定,结合王舟、刘良、苏老兰所犯,刑部主张山东巡抚崔应阶所判王舟的罪名和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刘良的定罪则是援引法律错误,存在案情相同、罪罚不一的状况而被驳斥,“经臣部等衙门查例载‘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拟绞监候。’又律载‘窃盗得财,以一主为重、分别首从论,是窃盗三犯计赃定拟。虽连窃多案,若同时并发,止以一主赃多拟罪,数至五十两以上者方拟绞候。’今此案王舟前因犯窃拟徒,在配潜逃,又肆窃十一案,统计所窃赃银一百一十三两零,将该犯照‘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例拟绞,自属准情定罪。则案内伙同行窃之刘良前经犯窃拒捕拟徒,复两次在配脱逃,又叠窃七案,统计赃银一百三十七两,计其赃数较王舟尤多。今该抚将该犯照‘积匪’例拟遣,是案情相同,拟罪互异,似未允协。应令该抚另行妥拟,到日再议等因”。
3.因刘良第一次盗窃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恩赦之前,而其赦后仅犯两案,与王舟潜逃后肆窃十一次的所犯不尽相同,是以山东巡抚崔应阶坚持原判,“王舟在配脱逃后复又连窃魏琰等家十一案,虽查所犯各案窃赃俱在五十两以下,但该犯在配潜逃,复敢纠伙肆窃,四案为首,七案为从,法难宽纵,是以准情定罪。统计三犯所窃各案之赃,照‘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例拟绞。至刘良一犯,初次行窃在乾隆二十四年恩诏以前,例得免其并计,是刘良赦后仅止犯窃二次,与王舟之前后三次并未遇赦者更有不同。若与王舟一律拟绞,似无区别。将王舟比例拟绞,刘良拟遣,苏老兰拟徒”。
4.根据法律条例的规定和三人所犯,刑部最终认可了崔应阶的审断,“应如该抚所题王舟比照‘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者,绞监候’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刘良应仍照原拟依‘积匪滑贼’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配所折责四十板。苏老兰仍照‘积匪’例,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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