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章中,笔者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民事司法中的实践作了探讨,本章则关注其在中国传统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对于中国传统司法,无论是持“民刑不分”论点的学者,还是持“民刑有分”论点的学者,都不能否认其在实践过程中刑事色彩更重。因此,中国传统司法实践留存了大量关于刑事领域的判例、判牍材料。[1]这些材料为我们认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论据。限于篇幅和学力,本书主要以《驳案汇编》为范本,认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体现。这较具代表性和说服力,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其一,《驳案汇编》成书于清代乾嘉时期,而清代又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时期,各朝各代之刑事法律、司法理念等被其继承和发展,以之为范本探析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其二,《驳案汇编》所载案例是按照《大清律例》的编排体例汇纂的,即《名例》《吏律》《户律》《吏律》《礼律》《兵律》《刑律》,总计7篇39卷,其中《驳案新编》32卷317宗驳案,涉及案例319个;[2]《驳案续编》2卷62宗驳案,涉及案例62个。其涉及面之广,种类之多,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和翔实的材料。其三,《驳案汇编》所记载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其中“大部分是经过刑部‘奉上谕指驳改拟’,以及大臣援案准奏永为定例的成案”,是当时的司法官员“用作实际上的‘引证比附之取资’”,[3]更能彰显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正体现了阮葵生所言:“刑部‘每驳一案、定一例,各出所见,讲明而切究之;开惑剖蔽,要皆阐发律义例义之精微,本经术而酌人情,期孚乎中正平允而止’。”[4]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身份地位以及侵犯的客体等综合方面来考虑,笔者将《驳案汇编》所载案例分为四个方面来探讨:平等主体之间的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亲属之间的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其他存在影响定罪量刑因素的主体之间的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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