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亲属财产纠纷受理和审断方式及实践研究

亲属财产纠纷受理和审断方式及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案中,胡石壁并未从奉琮、奉璿两兄弟之间的具体财产纠纷入手,而是从同宗睦族这样的大处着眼,主张两兄弟应当敬爱祖先,和睦相处,并对之进行训谕。南宋官员对于姻亲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多是如此处理,特别是涉及男女婚嫁这类可能影响两个家庭、两个家族,乃至两个宗族关系的案件。

亲属财产纠纷受理和审断方式及实践研究

纵观整个《清明集》,我们发现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层出不穷,无日不有,涵盖的亲属范围亦是十分广泛的,有父子之间、[45]母子之间、[46]兄弟之间、[47]、叔侄之间[48]甥舅之间[49]等。由此可见,南宋名公们并不避讳受理亲属之间相告争财的案件,就连子讼父、妻讼夫[50]这类有碍三纲的案件也会依法受理。通常来说,南宋名公们为了“较为公正地化解亲属间的财产争讼,维护宗族成员间的血缘伦理亲情”,在亲属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具体个案事实,在综合考量法意法理、民意民情、风俗习惯、血缘伦理的基础上,以‘利益衡平’的司法艺术与精神,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和判决的社会良性效果”。[51]基于此,南宋名公们在审理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多会厘清他们之间的是与非,但又不是完全按照他们之间的是非来准法审断,往往是以劝导的口吻告诫争讼双方不要因蝇头小利而损伤父子、母子、兄弟姐妹、宗族等之间的亲情,应该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为追求,只有屡训不改的才会依法审断。如“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52]这一判词所载案件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胡石壁并未从奉琮、奉璿两兄弟之间的具体财产纠纷入手,而是从同宗睦族这样的大处着眼,主张两兄弟应当敬爱祖先,和睦相处,并对之进行训谕。在此认识的基础上,胡石壁要求两兄弟私下和解。并以威慑的口吻述及二人再因此涉讼,则严法以断。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不详

地点:不详

审判者:胡石壁

原告及被告:奉璿、奉琮

案情:奉璿、奉琮两兄弟互相侵夺产业。

判决依据与结果:首先,胡石壁为审理家庭、宗族之间的财产纠纷奠定了一个基调:同宗同族之人应该相亲相爱,必须和宗睦族,否则必自取灭亡,“大凡宗族之间,最要和睦,自古及今,未有宗族和睦而不兴,未有乖争而不败。盖叔伯兄弟,皆是祖先子孙,血气骨脉,自呼一源。若是伯叔兄弟自相欺凌,自相争斗,则是一身血气骨脉自相攻相尅。一身血气骨脉既是自相攻相尅,则疾痛病患,中外交作,其死可立而待矣。故圣贤教人,皆以睦族为第一事,盖以此也”。

其次,胡石壁认为奉璿、奉琮互相欺凌、争夺产业的行为是不尊祖先,使之不能瞑目于九泉的悖逆的做法,“奉璿、奉琮皆是一家兄弟,以今日论之,虽曰各父各母,似觉稍疏,然以祖先视之,皆子孙也。祖先之爱奉琮,无以异于爱奉璿;祖先之爱奉璿,无以异于爱奉琮。奉璿、奉琮若能体祖先爱子孙之心,则兄见其弟,必曰是吾祖之孙也,吾何可以不恭之。如此则必无争,必无讼矣。惟其不知以祖先为念,于是尔我始则相视为路人,后则相疾为寇仇。呜呼!祖先养育子孙,只望代代孝顺,人人爱友,以共保家业,以共立门户,而一旦为路人,为寇仇,死者有知,其能瞑目于九泉之下乎?”

再次,胡石壁观察奉璿、奉琮两兄弟的谈吐,认为二人有教化的可能性,之所以同室操戈,是因为缺乏训谕。而自己身为当地的父母官,自当负责委曲教化他们,使他们能够兄友弟恭,相亲相爱,“当职观奉琮兄弟,供吐之间尽有条理,看来亦曾读书,非其他懵然无知者比,而其所以与同室之斗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当职叨蒙上恩,假守于此,布宣德化,训迪人心,正太守之责也。……尔兄弟今当各思吾之身是祖先之所生,兄之身,弟之身,亦祖先之所生,……出入相友,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锥刀小利,务相推逊,唇吻细故,务为涵容”。

最后,在上述训谕的基础上,胡石壁主张奉琮、奉璿两兄弟应该私下和解,和好如初,若再因此细故而致争讼,则据严法审断,“在前如果有侵夺,私下各相偿还,自今以后,辑睦如初,不宜再又纷争,以伤风教。如或不悛,定当重寘,无所逃罪矣!”

南宋官员对于姻亲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多是如此处理,特别是涉及男女婚嫁这类可能影响两个家庭、两个家族,乃至两个宗族关系的案件。因为“男女婚姻与他讼不同,二家论诉,非一朝夕,倘强之合卺,祸端方始”。[53]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南宋名公们莫不在审理时参照当地的风土人情,若实在难以调和,则断之以法意。如“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54]这一判词所载案例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刘克庄虽一再地援引法律,以之威慑谢迪父子。但是,与此同时,他一次又一次地给谢刘两家时间,希望他们能够协商解决,意图寻求两家关系之和睦,进而得法意与人情之衡平。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不详

地点:不详

审判者:刘克庄

原告:刘颖母子

被告:谢迪、谢必洪

案情:作为女方的谢家在回复刘家定婚帖子后翻悔,被男方刘颖母子状告至官府

判决依据与结果:1.通过书铺的辨验,刘克庄认为谢、刘两家确实存在缔结婚约的状态,依法谢家不得翻悔,而应与之成婚。但是,刘克庄不欲准法而断,而是以警告的口吻告知谢氏父子应当从长计议,押下两家人评议,“谢迪虽不肯招认定亲帖子,但引上全行书铺辨验,见得上件帖子系谢迪男必洪亲笔书写,谢迪初词亦云勉写回帖。……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追归前夫。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况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官司未欲以文法相绳,仰谢迪父子更自推详法意,从长较议,不可待官司以柱后惠文从事,悔之无及。两争人并押下评议,来日呈”。(www.daowen.com)

2.刘克庄主张虽然依法谢刘两家应当成婚,但其也告诫刘颖母子:两家因诉讼已生嫌隙,若勉强成婚不利于两家交好及婚后的感情维系。因此,刘克庄主张两家应该和对,“合与不合成婚,由法不由知县,更自推详元判,从长较议元承,并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

3.刘克庄主张私下和对之事应该由亲戚、邻里这类人来调解,而非官府,再一次给时间让两家私下协商解决,“和对之事,岂无乡曲亲戚可以调护,知县非和对公事之人”。

4.刘克庄又一次警告谢迪父子应当从长计议,否则必遭刑罚,且又一次给时间由两家私下协商解决,“定帖分明,条法分明,更不从长较议,又不赍出缣帖,必要讯荆下狱而后已,何也?”

5.刘克庄斥责谢迪父子依托形势意欲干预司法的行为,主张该事应该据理准法而断,但是又一次给时间让双方协商解决,“公事到官,有理与法,形势何预焉?谢迪广求书札,又托人来干预,谓之倚恃形势亦可。既回定帖与人,又自翻悔,若据条法,止得还亲,再今晚别有施行”。

6.刘克庄主张据法:刘颖若坚持成婚,谢迪必须履行婚约。不过,仍是给时间让两家从长计议,“在法:诸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归前夫。已嫁尚追,况未嫁乎?刘颖若无绝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仰更详法制,两下从长对定”。

7.应是谢刘两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刘克庄根据他们的约定将之释放,且给予双方处理的依据,“照放,各给事由”。

不限于此,南宋名公们在处理一方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案件时,不单单只依据案件事实审断,还顾及法律与人情的衡平,会惩戒破坏他人家庭和睦的人。该类案件较多地存在于买卖物业中涉及众分产业而致双方纷争的案件。如“母在与兄弟有分”[55]这一判词所载案件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在审清魏峻盗卖众分产业而丘汝砺知情故买的情况下,刘克庄依法要求魏峻将盗卖所得来的钱财赍出纳入官府,丘汝砺将产业返还给魏家,以维护李氏及魏峻诸兄弟的财产所有权,还对引诱、蛊惑破荡人家业的牙人危文谟科以杖刑以示惩戒。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不详

地点:不详

审判者:刘克庄

原告:李氏(魏峻之母)、魏岘(魏峻之兄)、魏峽(魏峻之兄)、魏峤(魏峻之弟)

被告:丘汝砺、危文谟

案情:母亲李氏尚在,与兄弟魏岘等并未分家析产,而魏峻因吃喝赌博擅自将部分田业典卖给丘汝砺,“魏峻母李氏尚存,有兄魏岘、魏峽、弟魏峤,……魏峻不肖饮博,要得钱物使用,遂将众分田业,就丘汝砺处典钱”。

判决依据与结果:首先,刘克庄指出依法母在兄弟未分之产业不应盗卖,“交易田宅,自有正条,母在,则合令其母为契首,兄弟未分析,则合令兄弟同共成契,未有母在堂,兄弟五人俱存,而一人自可典田者”。

其次,刘克庄指责丘汝砺为富不仁,危文谟破荡人家业,“豪民不仁,知有兼并,而不知有条令,公然与之交易。危文谟为牙,实同谋助成其事”。

再次,根据丘汝砺、危文谟前后抵牾的供述,刘克庄认定丘汝砺、危文谟二人明知魏峻为盗卖而擅买,“丘汝砺、危文谟不循理法,却妄称是魏峻承分物业,不知欲置其母兄于何地?又称是魏峻来丘汝砺家交易,危文谟赍契往李氏家着押,只据所供,便是李氏不曾自去交易分明”。

最后,刘克庄依据法律要求魏峻将盗卖田业钱财交出没官,而丘汝砺赍出契约文书毁抹,均因犯在赦前,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蛊惑他人子孙破荡的危文谟则科以杖刑以示惩戒,并要求其在魏峻不能完全偿还钱财时补足,“照违法交易条,钱没官,业还主,契且附案,候催追魏峻监钱足日毁抹。丘汝砺、危文谟犯在赦前,自合免罪,但危文谟妄词抵执,欺罔官司,败坏人家不肖子弟,不容不惩,勘杖六十,仍旧召保。如魏峻监钱不足,照条监牙保人均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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