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仕宦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及所拥有的权势,南宋时期,“豪富之民与官府内部不法官吏相互勾结欺压贫民”[22]的现象层出不穷,具体多表现在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时,往往央托或依恃官员去影响诉讼,乃至干涉官员的审判活动。是时的名公们虽然能够依据法律法令、契约文书、官府勘验等来辨别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是与非,但对于从中起到“保护伞”作用的仕宦人家却并未给予相应的惩罚。如“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23]这一判词所载案件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审判者翁浩堂明知吴八与郑应瑞争田业之讼之所以能够迁延十多年,而郑应瑞始终得不到公正判决的关键是孔主簿在其中干涉和庇护吴八。“郑应瑞与吴八所争周村桥头田,年租仅五斗耳,十有四年而不决者,盖吴八投托形势孔主簿,应得檐庇之故。”但是,在审理该案时,翁浩堂却未对不仁不义的孔主簿作任何科罚。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应为淳祐二年(1242年)之后
地点:不详
审判者:翁浩堂
原告:郑应瑞
被告:吴八
案件相关人:孔主簿、倪权县等
案情:绍定六年(1233年),郑应瑞从毛仍二处购得周村桥头田;而吴八于端平元年(1234年)从毛仍一处购得约五斗的水田,位于郑应瑞所购田中。后来,吴八将该田转卖给孔主簿,孔主簿又将该田转卖给郑应瑞。岂料,淳祐二年(1242年),孔主簿又将该田舍入县学,“今索到干照,得见郑应瑞买此业于毛仍二官人,系绍定六年契。吴八又于端平元年买得毛仍一官人一坵,在郑应瑞所买田内,此五斗谷田是也。已而吴八将此田卖与孔主簿,孔主簿又将此田转卖与郑应瑞,……则应瑞已得连至全业,……不知孔主簿何者乃于淳祐二年,将此已卖之田舍入县学,有倪权县者,不问来由,大书明榜,遽从而招受之”。
判决依据与结果:首先,翁浩堂根据诉讼双方所持的契约文书,认定所争的周村桥头田系郑应瑞所有之业,“今索到干照,……则应瑞已得连至全业,吴八与孔主簿皆可以退听矣”。
其次,翁浩堂斥责孔主簿不应将不属于自己的田业舍入县学,这是玷污孔圣人的行为,“若如此而可以舍受,是以吾至圣文宣王为兼并之媒,县学之田当连阡陌矣,其污先圣,汙学徒,孰甚焉!此非特孔主簿之谋也,实吴八同为之谋也”。
再次,针对郑应瑞主张其葬祖母在所争田地内的主张,翁浩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理合理推测这只是其诉求始终得不到实现下的不得已的做法,因而对其抱有同情式的理解,“郑应瑞诉而不得直者十有四年,今此入词,又称葬祖妣骨函在内。切详郑应瑞非火葬之家,水田非埋函之地,盖诉不得直,而假葬地之名以争之,与此见郑应瑞计虑之穷”。
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翁浩堂感叹世风日下,吴八、孔主簿不仁不义,但是只对违法占田的吴八勘杖一百,而对从中起到庇护、拖延词诉的孔主簿则并未科罚,将所争田地给予郑应瑞照契管业,“孔主簿、吴八强不义之可畏矣!世道至此,可叹也哉!吴八违法占田,勘杖一百,县学榜引毁抹,引监未纳租课,孔宅干人权免追断。干照给还郑应瑞管业,并给据与之照应”。
不限于此,对于那些明显以违法形式包庇豪富之民,乃至干涉案件审理的士人,南宋名公们也只是杖责恃强凌虐小民的豪富之民,而对那些有辱士人风骨的败类却姑置不问。如“争山妄指界至”[24]这一判词所载案件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祖主簿作为俞行父兄弟的倚仗,通过拜谒审判者刘克庄和勘验地头的县尉、藏匿邻人,以自己的条印封印邻人的住屋进而规避官府的追查和传唤等方式,来帮助他们侵占傅三七所购买的山地。刘克庄明知祖主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严加斥责,但仅仅杖责了凌虐小民的豪富之民俞行父兄弟,并未对祖主簿作任何科罚。为了更好地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不详(www.daowen.com)
地点:建阳
审判者:刘后村
原告:俞定国
被告:傅三七
案件相关人:俞行父、祖主簿、刘德成、刘八四等
案情:1.俞行父与傅三七争山之讼已有定案,而俞行父指使其弟俞定国以“标拨界至为词”,勾结保长意图紊乱是非,“俞行父、傅三七争山之讼,昨已定案,而行父使弟定国妄以标拨界至为词,套合保司,意欲妄乱是非”。
2.祖主簿以俞行父兄弟表亲自居向审判者刘克庄主张俞行父兄弟应当据有该产业,“有祖主簿者来相见,自称是俞行父、定国表亲,以行父兄弟为直,以傅三七为曲”。
3.在刘克庄怀疑自己之前审断可能存在偏差时,派县尉到地头勘验,祖主簿意欲拜谒,以图达到影响诉讼的目的,“当职寻常听讼,未尝辄徇己见,惟是之从,尚恐祖主簿所言有理,遂委县尉定验。及县尉亲至地头,祖主簿欲以私干县尉”。
4.在县尉没有接受其拜谒后,祖主簿将与争讼相关的重要邻人藏匿起来,且以自身的条印将邻人房屋的出入口封闭,避免官府的追查和传唤,“县尉不敢纳谒,祖主簿不胜其忿,将紧切邻人藏匿,公然用祖主簿条印封闭邻人门户,不容官司追唤”。
判决依据与结果:首先,刘克庄根据县尉的勘验结果,认定傅三七所买之田与俞行父所买之山隔了一条大沟,两不相碍,并斥责俞行父兄弟等用不洁之物浇泼傅三七地内新坟的做法,“既而县尉见得俞行父所买山,去傅三七所买田,凡隔一堑,二山二处,判然不相干涉,祖主簿、俞行父、定国自知理曲,不伏官司定夺,辄用不洁,将傅三七新坟浇泼作践”。
其次,刘克庄借游郎中、朱侍郎这类位高权重却高风亮节,不侵夺小民的优良士大夫,衬托祖主簿所为有辱斯文,不是贤大夫所为,有违建阳名教礼义之邦的名声,“祖主簿姓祖,而干预姓俞、姓傅人之讼,无乃不干己乎?至于封闭邻人门户,将不洁泼人坟墓,此岂贤大夫之所宜为?建阳乃名教礼义之邦,诸老先生远矣,不可见矣,游郎中家居县后,无一事到县,无一事嘱时官;朱侍郎贵为从橐,每书常切切然恐干仆骗扰村民。祖主簿辈行不高于朱、游,名位不贵于郎从,遽有使豪恃气,武断乡曲之意”。
最后,根据傅三七、俞行父所持的契约文书,刘克庄认定俞行父对所争之山享有所有权,由其管业并安葬亲属,而恃强杖富欺凌小民的俞行父兄弟则被科杖刑一百,“俞行父祖父将仕用钱三百贯,买刘德成田三坵、山十二段,委属可疑。大凡置田,必凭上手干照,刘德成形状有如乞丐,所卖田三坵、山十二段,乃是凭大保长凭由作上手干照,不足凭据,……傅三七所买刘八四山,与俞行父山全无干涉,先给还傅三七管业安葬。行父、定国恃豪富压小民,挟寄居抗官府,各勘杖一百,拘契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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