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民事司法中的实践研究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民事司法中的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不仅仅停留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诉讼制度之中,还真切地落实在各类司法实践中。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留存下来的判例集不胜枚举,限于篇幅与学力,同时也为了更为集中地论述,本书以汇集大量民事判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范本。它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落实而言是最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文本之一。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民事司法中的实践研究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不仅仅停留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诉讼制度之中,还真切地落实在各类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司法实践,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国传统司法理念都得到了贯彻和落实。本章将首先从民事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其中所蕴含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无疑,保存下来的各种判例汇编中与民事司法相关的案例材料是我们利用和考察的最重要资料。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留存下来的判例集不胜枚举,限于篇幅与学力,同时也为了更为集中地论述,本书以汇集大量民事判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论述方便,以下简称《清明集》)为范本。它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落实而言是最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文本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其一,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户婚田土纠纷层出不穷。“宋代统治者一反之前王朝的传统做法——户婚田土之类的纠纷被视为民间细故,明确提出了‘为政者皆以民事为急’的理念”[1]。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宋代官员在审理民事纠纷时比较慎重和认真。其二,《清明集》所载的民事案件较多,并且集中在《户婚》《人伦》两门,仅纠纷类型就多达四十种:《争业》《赎屋》《抵当》《争田业》《争屋业》《赁屋》《争山》《争界至》《立继》《归宗》《检校》《孤幼》《孤寡》《女受分》(也叫《女承分》)、《遗腹》《义子》《户绝》《分析》《遗嘱》《别宅子》《违法交易》《取赎》《坟墓》《墓木》《库本钱》《争财》《婚嫁》《离婚》《接脚夫》《雇赁》《父子》《母子》《兄弟》《夫妇》《孝》《不孝》《乱伦》《叔侄》《宗族》《乡里》。[2]其三,《清明集》中所载案例多发生在南宋中后期,当时的审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继承了宋以前的优良传统,还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为明清时期的民事司法审判奠定了基本审理趋向。在此基础上,本书基于民事案件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审理者不同的审断趋向,将《清明集》所载之民事纠纷分为三个方面来探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受理与审断;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受理与审断;与“家”相涉的民事纠纷的受理和审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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