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司法人员选培:明察宽恕的秦汉实践

中国司法人员选培:明察宽恕的秦汉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先秦时期,“本法循理之吏”就为人们所推崇,被视为“循吏”。于是,在司法官吏的培养和选拔上,统治者们开始注重他们的儒学素养。这些虽都为选拔官员及司法官员提供了一个大概的标准,具体可以概括为“明察宽恕”。但是,这些过于宽泛的选拔标准,缺乏具体的、可以量化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很难贯彻和落实在司法人员的培养和选拔上,最终不过是成为世家大族争权夺利的工具而已。

中国司法人员选培:明察宽恕的秦汉实践

早在先秦时期,“本法循理之吏”就为人们所推崇,被视为“循吏”。[7]也就是说,遵循国法、顺应人情的官吏是当时统治者的首选,也是为官者的楷模。严格贯彻韩非“以法为教”“以吏为师”[8]政治主张的秦朝极为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秩序维持和国政治理中的作用,并将是否明晓法律作为考察官员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洁),毋(无)以佐上。”[9]但是,结合《史记·循吏列传》中所载循吏的具体事迹而言,当时选拔和推崇的司法官员更多的是“奉职循理”,而非“本法”。[10]

西汉时期选拔官员的方式有:贤良方正、茂才异等、博士弟子、试学童、射策、明经、明法、治剧、异科、聘召名士、举孝廉、孝弟力田、任子、纳赀、鬻官、方伎、郡吏、上书、从军等。[11]从上述选拔方式可知,汉朝任命官员的主要侧重点在于血缘,次之为德行,再次之为学问素养,复次之为治国理民的才干,最后为其他(如依靠财富买卖、特别的技能等方式获取官爵)。值得注意的是,就相对专职的司法官员的选拔来说,汉朝还是比较注重他们的法律素养的,如“郑崇父宾以明法令为御史”“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等。[12]然而,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治国策略的推行,为了进一步加强王朝的统治,西汉统治者开始注意到通过司法行为不仅能够惩治犯罪,还能够起到教化万民的作用。于是,在司法官吏的培养和选拔上,统治者们开始注重他们的儒学素养。如时任廷尉的张汤为了迎合汉武帝治国的实际需要,在选任廷尉史这类司法官吏时,十分注意拣择谙熟《尚书》《春秋》等经典儒家典籍的博士弟子。“是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捕廷尉史,亭疑法。”[13]为了矫正汉武帝时期遗留下来的酷吏深刻用法的现实,汉宣帝在接受廷史路温舒的建议的基础上,在官制中专门设置了“廷平”这一专司覆察案件的司法官职,所用之人均具备查清案情的办事能力,却又能够在司法中贯彻“中道”“恕道”的官员。“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14]概而言之,在选拔司法官员上,西汉时期不仅注意到了他们的法律素养,还注重其儒学素养。同时,基于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其“父母官”的角色定位要求他们还需要具备治理民政的行政才能。这种集三种素养于一身的官员才是为统治者所称道、为百姓所爱戴的“循吏”。“时少能以化治称者,惟江都董仲舒、内史公孙弘、皃宽,居官可纪。三人皆儒者,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天子器之。”[15](www.daowen.com)

在继承西汉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外,东汉光武帝刘秀还创设了四科取士的办法。这一选举官员的办法,着重要求官员能够有德行、知诗书、明法律、善吏事。“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16]只有具备上述品质的人员才能够为统治者所欣赏,成为治理一县、一郡的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并且,对于相对专职司法官员的选拔,东汉各统治者也极为重视他们的法律素养,如当时规定专掌复查天下疑难案件的治书侍御史必须是谙熟法律的人。“治书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17]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两汉时期选拔官员、司法官员的要求过于宽泛化。何种程度为“贤良方正”?何种程度又为“茂才异等”?何种程度又为“明习文法”?何种程度又为“谙熟法律”?这些虽都为选拔官员及司法官员提供了一个大概的标准,具体可以概括为“明察宽恕”。但是,这些过于宽泛的选拔标准,缺乏具体的、可以量化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很难贯彻和落实在司法人员的培养和选拔上,最终不过是成为世家大族争权夺利的工具而已。流传于桓灵时期的童谣恰恰一针见血地反映了这个问题:“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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