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中国古代直接向皇帝告诉或申诉的制度,俗称告御状。”[91]但“作为表述中国古代诉讼程序的词汇,……直至清代在法律术语方面仍无‘直诉’之名”。[92]最早将“直诉”一词用于指代传统中国颇具特色的特定诉讼程序的是陈顾远先生。其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中谈及:“就直诉之方式言:两汉魏晋,为制不详;而其方式之确立,则始于南北朝,登闻鼓之设是也。登闻鼓者,采《周礼》路鼓肺石之义。”[93]该论断成为通说,颇为后世学者所推崇和不加检讨地直接援引。然而,其所赖以分析的材料,多为后人(尤其是“独尊儒术”后远稽上古、推崇三王观念的儒家学者)过度解读上古经典下的误读。较为典型的如邱浚在《大学衍义补》中的表述。关于路鼓之设,“是以闾阎之幽,悉达于殿陛之上,甿庶之贱,咸通乎冕旒之前,民无穷而不达,士无冤而不伸,此和气所以畅达,而天地以之而交,治道以之泰也欤”![94]关于“肺石”,“先儒谓肺者气之府,而外达乎皮毛。茕独老幼,天民之穷无告者,其微弱也,犹国之皮毛焉,心之气靡不通之也,不通则疾病生焉。故用之达穷民,其有取于是乎”?[95]而王捷在考察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基础上,主张“《周礼》所载‘路鼓’设立的目的并非专门用于诉讼,而是用于上下讯息沟通。‘肺石’设立的最初目的泛指言事,也非专用于直诉,是历代注家附会而‘层累’形成的结论”。[96]同时,其主张直诉制度与审级制度相伴相生。这一论断是较为允当的。是以,直诉制度应该肇始于郡县制初创的战国、秦汉时期,而非古人追慕先贤的西周时期。
秦汉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直诉制度为诣阙上诉。诣阙上诉是诣阙上书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由于常规司法程序中所造成的冤案或其他原因,当事人或其亲友不满于判决而远赴京师上诉于最高统治者”[97]的行为。如江充“诣阙告太子丹与同产姊及王后宫奸乱,交通郡国豪猾,攻剽为奸,吏不能禁。书奏,天子怒,遣使者诏郡发吏卒围赵王宫,收捕太子丹,移系魏郡诏狱,与廷尉杂治,法至死”。[98]为了避免刑狱冤滥,同时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的管控,汉朝统治者特别鼓励百姓存在巨大冤情时的诣阙上诉。特别是汉明帝因“反支日不受章奏”[99]而没有收到诣阙上诉的书表,而专门下诏“赦公车受章,无避反支”。这主要是因为他极为体恤民众,认为“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100]晋武帝初即位,有鉴于曹魏政权刑罚滥酷的现状,于宫门左阙处设登闻鼓受理民众冤情,“世祖即位,以刑禁重,……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101]这是后世挝登闻鼓诉冤的源头。隋朝对于经过上控程序仍未满足其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法律允许其“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102]唐朝继承并发展了前朝的直诉制度,主要的直诉方式包括如下四种:①挝登闻鼓。当前述上控程序不能实现当事人诉求时,唐朝允许其挝登闻鼓直诉,“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103]如唐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六月丁酉,京兆尹杨虞卿坐妖言罪被御史台拘捕,其“弟司封郎中汉公并男知进等八人挝登闻鼓称冤”[104]。②立肺石。立肺石作为一种直诉方式,在唐朝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弱势群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若身在禁系者,亲、识代立焉。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105]同时为了便于百姓通过挝鼓或立肺石的方式申诉冤情,武则天于垂拱元年(公元685年)二月癸未下诏要求:“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以闻”。[106]③邀车驾。一般而言,皇帝出巡不得冲撞,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107]但是百姓若有重大冤情,可以跪在车驾途经的路旁告状伸冤。④置匦投状。置匦投状作为直诉方式的一种,系武则天所独创。垂拱二年(公元686年)三月,武则天接受鱼保宗的建言,“置匦以受四方之书”,以求下情上达,其中白匦专门用于诉理冤情,“铸铜匦四,涂以方色,列于朝堂:青匦曰‘延恩’,在东,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丹匦曰‘招谏’,在南,论时政得失者投之;白匦曰‘申冤’,在西,陈抑屈者投之;黑匦曰‘通玄’,在北,告天文、秘谋者投之”。并且,武则天还专门设立相应的官职来处理四方之书,“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一人充使,知匦事;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为理匦使。其后同为一匦”。[108]不过,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避免百姓滥用直诉方式,唐律还明确规定了行为人邀车驾、挝登闻鼓等不以实的刑罚责任,“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109]
宋朝的直诉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为击登闻鼓,一为邀车驾。其中,邀车驾的方式与唐朝的规制大同小异,于此兹不赘述。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宋朝的登闻鼓制度。在继承唐朝登闻鼓制度的基础上,宋太宗于雍熙元年(公元984年)秋七月壬子改唐“匦院为登闻鼓院”[110],设置了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鼓院。登闻鼓院的设置是宋朝所独创,这一历史功绩也为时人所认识,“‘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乃知登闻鼓其来甚久,第院之始,或起于本朝也”。[111]其中“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负责“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等事项。就理诉冤滥而言,其陈乞程序为“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112]南宋时期,统治者意识到仅凭“召土著有居止之人委保”难以遏制百姓随意击登闻鼓、诣登闻检院的滥讼之风,在接受登闻检院建言的基础上,于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十月规定“今后应上书进状人,如系有官人即召本色有官人,进士、布衣即召见在上庠生,僧道百姓召临安府土著有家业居止之人,军人召所属将校各一人作保,仍令逐院籍书铺户系书保识,方许收接投进”。[113]辽朝在参照唐宋两朝官制的基础上,在门下省内设立了登闻鼓院和匦院,由“登闻鼓使”和“知匦院使”负责处理直诉事宜。[114]金朝仿照宋朝建立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其中,登闻鼓院有知登闻鼓院、同知登闻鼓院事各一员,“知法二员”,“女直、汉人各一员”,“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登闻检院有知登闻检院、同知登闻检院各一员,知法二员,“女直、汉人各一员”,主要负责“奏御进告尚书省、御史台理断不当事”。[115]元初,也将击登闻鼓作为主要的直诉方式予以规制。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四月甲寅“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并规制了击登闻鼓诉讼的必须是“为人杀其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的重大冤抑,若以其他“细事唐突者,论如法”。[116]明初,太祖朱元璋允许乃至鼓励百姓上京面奏,认为那是帮助其更好治理国家的行为,不过这是重典治吏下的产物,其针对的主体亦是各级官吏,“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117]而赴京直诉的主要方式为击登闻鼓和赴通政司,“民人冤抑,止许赴通政司或登闻鼓下投递本状,在京听法司,在外听抚按官,参详虚实施行”。[118]待明政权步入正轨后,朝廷对百姓赴京上奏案件的范围作了限缩性规制,“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外,其他事干人命、官吏贪渎的案件也必须遵守自下而上的诉讼程序来控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119]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并没有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管理登闻鼓案件的接受和传达,……由都察院负责登闻鼓案件审理工作”。[120]清朝将直诉方式表述为“叩阍”,主要包括击登闻鼓和邀车驾两种方式,“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121]清初,登闻鼓隶属于都察院。顺治十三年(1656年),将之设立在右长安门外,“每日科道官一员轮值”;最后,将之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122]不限于此,清律还将邀车驾直诉的具体方式和要求规制在律文中,并且对不如法、不如实邀车驾者,规制了相关刑罚处罚,“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123](www.daowen.com)
直诉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色上控制度之一,之所以能受到历朝历代统治者的青睐,主要是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直诉是皇帝彰显仁政、宽慰人心的主要方式之一。直诉,一般名义上都是由皇帝亲自审理,体现最高统治者关心民瘼,能够起到聚拢民心的作用。就连拥兵自重的董卓为了树立和维护其爱护百姓的形象,也联合“司徒黄琬、司空杨彪”诣阙上书,“追理陈蕃、窦武及诸党人案”,为他们平冤昭雪。“悉复蕃等爵位,擢用子孙”,而其实质目的则是“以从人望”。[124]其二,虽然“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125]但是它确实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雪冤之路,而且形式和部分实质的审理者是被百姓视为最公正的最高统治者——皇帝,这有效地起到了疏解民愤的作用。其三,直诉能够下情上达,起到监督地方司法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基层司法腐败、滥用酷刑的行为。这也被视为践行王政的一种特殊救济方法。“然王政所以保穷济无告,其有深抑重冤而莫伸者,亦不可不有非常救济之方法,故历代狱讼于普通审判程序,复有直诉方式之规定,用资调节焉。”[126]其四,直诉的案件原则上需要皇帝亲自审理,然政务驳杂,个人精力和能力亦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部接见或亲自审理,要看机遇,看内容,还要视皇帝的心情而定,因此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得到皇帝的接待。”[127]并且,直诉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看皇帝个人的意志。如康熙帝在南巡过程中遇到叩阍直诉的情况一律不予受理,主要是因为他主张“民人果有冤抑,地方督抚等官尽可申诉。今因朕巡幸,纷纭控告,不过希图幸准,快其私怨,若一经发审,其中事理未必皆实。地方官奉为钦件,转转驳讯,则被告与原告皆致拖累,以小忿而破身家,后悔无及矣”。[128]而宋太宗基于天下无冤民的美好愿景,亲自审理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十月平民牟晖因家中奴仆丢失小猪而直诉至登闻鼓的案件,并慨叹:“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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