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内中尚有仁爱、钦恤等意蕴。因此,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中国传统社会多会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照顾。是故,老弱病残孕等弱势因素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这落实在《唐律疏议》中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会影响其定罪量刑。在充分维护专制统治的前提下,《唐律疏议》在规定年幼、年老、身患残疾等因素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人并不真流、真徒;且年幼者愈幼、年老者愈老、残疾程度愈高,他们的科刑会相对愈轻。“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106]即使是需要加杖免居作的官户、部曲、奴婢等贱民阶层,“若老小及废疾”,亦不得加杖,即使是无财产征赎,也要放免。[107]为了最大限度地贯彻矜老恤幼、哀矜残疾人的法律观念,律典明确规定了犯罪时未年老、未残疾而事发时年老、残疾,犯罪时尚年幼而事发时已长成的处理原则,即仍按照存在老、疾、幼等弱势因素来论处。“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108]不限于此,律典还禁止对一定年龄范围内的年老者和年幼者、一定残疾程度的犯罪行为人进行拷讯或要求其履行作证义务: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十五岁以下的幼年人及“腰脊折,一支废”[109]的残疾人犯罪时,“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官府不能要求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十岁以下的幼儿及身患笃疾的残疾人作证,否则“减罪人罪三等”科处。[110]
其次,与其他被连坐人相比,个体因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其刑罚可以相对减轻或免除。如在谋反、谋大逆这类犯罪中,《唐律疏议》明确规定:“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111]在叛国类犯罪中,一般情况下,“妻、子仍流二千里”,但若“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112]不限于此,考虑到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十岁以下的幼儿及“两目盲,二支废”[113]的残疾人缺少必要的生活能力,不能独自生活,《唐律疏议》还明确规定因家人造畜蛊毒而被牵连配流的上述人在无家口陪同时,无需科处流刑。“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114](www.daowen.com)
最后,其他因素导致刑罚的差异性规定。如出于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犯罪人为孕妇时的一些审断禁制:孕妇犯死罪需处决的,须在“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115]。“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116]如出于对人命的重惜,允许人们收养三岁以下的被遗弃的异姓小儿为子嗣。“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117]又如道士、尼姑、僧人等为方外之人,若犯反逆之罪,只坐其身,不得缘坐其俗家亲属。“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1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