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条文本身适用于所有犯罪主体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相对平等的存在,即相对平等的主体之间享有相同的司法待遇。所谓相对平等的主体之间享有相同的司法待遇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制层面,相同地位人的司法待遇是相同的。根据行为人所处环境和人物关系之间的差异,即行为人处于何种角色,笔者将之按照社会身份和家庭身份这两种主要的因素来区别和解读:
其一,就社会身份而言,当人们处在同一社会阶层时,社会地位基本相当,其享有的司法待遇亦是相同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当均为享有某一特权的阶层时,其所享有的司法待遇是相同的。如都是“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20]非犯“十恶”者,则都享有“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的司法特权;[21]如均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非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时,则都享有“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的司法特权;[22]如均是“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23]等等。第二,当均处于良人阶层时,人们所享有的司法待遇自然是相同的。这一含义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一部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为了调整、规范和维护大多数百姓的行为和权益。第三,当均处于贱民阶层时,其享有的司法待遇亦是相同的。关于部曲、奴婢等贱民阶层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针对该群体的行为,法律予以特殊的规制,如部曲、奴婢犯徒流罪时,出于保护主家财产权益的需要,并不真徒、真流,而是“加杖,免居作”,折算方式为“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讫,付官、主”;当需要对部曲、奴婢征赃款、赃物或赎免而无财时,可以“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铜数虽多,不得过二百”,勘杖完毕后,将之放还给官府或主人。[24]另一方面,当部曲、奴婢等贱民阶层触犯其他无特殊规制的犯罪时,其定罪量刑与一般良民毫无二致,“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25](www.daowen.com)
其二,就宗族、家庭等涉及宗法伦理上的身份而言:当犯罪行为人承担同一角色时,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进而司法待遇亦是相同的。众所周知,《唐律疏议》是一部“一准乎礼”的律典,切实贯彻了符合当时社会治理需要的“亲亲尊尊”原则,有效地维护了专制等级秩序。是故,在法律规定中,尊长、卑幼、夫妻、妻妾等之间相犯,角色地位不相当的双方之间享有和承担不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服制关系,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来论述:①当犯罪行为人均为尊亲属时,其法律地位和司法待遇自然也是相同的。例如,作为父母均享有主婚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承担悔婚责任。“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26]②当犯罪行为人均为卑亲属时,其法律地位和司法待遇是相同的,如卑幼谋杀尊长时,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亦是一样的,只是根据与被害人的服制关系的远近而承担相应的刑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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